镇党委书记见面骂人,被起诉要求赔偿。1元-江西省高安镇党委书记见面骂人被起诉

/ 0评 / 0

很多人可能做梦也没想到骂人会被起诉。近日,江西省高安镇党委书记见面骂人,被诉索赔1元。即使被起诉,他也只索赔1元。这种令人困惑的做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下面,大家就跟着最佳边肖去了解一下吧~

镇党委书记开会宣誓,被诉赔偿1元

【/h/】9月15日,江西省高安镇党委书记被控在会上破口大骂,要求法院赔偿1元。原告陈武称,2月24日在大镇领导干部会议上,镇党委书记许江蕙对其进行了恶毒的侮辱。15日,某大镇党委书记许回应称,会上的讲话不是针对陈武钳,只是安排工作。

活动详情: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登龙村村民陈武因在干部大会上受不了镇党委书记的侮辱,将镇党委书记许告上法庭。

原计划于9月11日在高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告官”名誉权诉讼案,但在庭审开始时,因陈武要求在《宜春日报》上加“道歉一个月”,主审法官应被告律师的要求,决定延期审理。

【/h/】15日上午,陈武在接受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许江蕙书记)侮辱了我的人格。“他在会上骂我,说你让我哭,我让你更难过”。

【/h/】陈武要求许江蕙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和名誉损失1元。

【/h/】陈武钳给记者提供的录音显示,一个男人说话带有地方口音,语气严厉,很多地方都能听出他在骂人,多次提到陈武钳的名字。

【/h/】根据陈武钳提供的实际声音的书面记录,录音中提到的那个人,“我把话放在这里,你亲自来找我,我不能让你私下住。我现在被这个官皮束缚住了。我脱官皮,锄你,散会……”

“这是一个大镇的干部提供给我的录音。他骂我的原因是我给江西省检查组写了一封“投诉信”据陈武称,他于4月26日向高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h/】6月5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983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陈称其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在大镇干部会议上被他人记录的,但未给出具体来源。陈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h/】随后,陈武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30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3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责令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h/】9月15日,记者致电对方徐,对方拒绝接听电话。然后记者发短信希望核实相关信息,对方发短信说“谢谢!希望你来大城市走走!听着!快看!”

相关信息:被拘留者拒绝起诉公安局骂人,胜诉!

【/h/】2018年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某村弹簧文员兼会计洪谋因小区收取停车费与王发生口角。吵架过程中,洪谋骂王“像狗”、“像狗”。王觉得受到侮辱报警,椒江公安局立案受理。

【/h/】椒江公安局经过多次调查,认定洪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并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三天。受到处罚的洪有点困惑和惊讶,觉得自己被“不公正地拘留”,于是起诉椒江公安局。

10月16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鸿谋说他诅咒过很多次,因为王曾多次说鸿谋是瞎子流氓。而且处罚太重,为什么要限制人身自由?但王表示,洪故意将两个大型公共垃圾桶倾倒在自己家门口,强迫自己变卖财产,应该从重处罚,第三天行政拘留过轻。

【/h/】椒江公安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排除了重刑,行政拘留五天也不是不合适。“事件并不严重。可以拘留5天以下,也可以罚款500元,但对王造成了心理伤害,从而出售了住宅物业。因此,处以3天拘留的行政处罚并不不当。”

【/h/】最后,法院经过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被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限期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延伸阅读:骂人
违法吗

骂人是对别人的侮辱。情节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情节轻微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百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侦查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报复;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h/】前款所列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外,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

被骂了你可以起诉吗

【/h/】根据案(原创www.isoyu.com版权)件实际情况,符合诉讼条件的,被骂各方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平等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h/】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犯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微信搜索:购买网店,关注微信官方账号购买网店,可以了解更多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