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驱逐鲍——鲍事件怎么了

/ 0评 / 0

包余明事件从4月份开始就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这件事进展如何?根据最新消息,公安部决定开除鲍并吊销其律师执照,因此此事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鲍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那就和巴克斯特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部决定开除鲍

@新华视点9月17日发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信息通报。

【/h/】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鲍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决定开除鲍某某。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了包某某的驱逐决定。

鲍某某执照被吊销

【/h/】北京市司法局报告称,经调查,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的律师鲍某某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9月11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律师执业证书。

鲍被驱逐出境

【/h/】2021-09-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督办了对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报道称,“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但是,”鲍某某知道自己和韩某某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领养条件,认为韩某某未成年,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时,仍以“领养”的名义与韩某某交往。"

【/h/】同时,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随后,北京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查处鲍某某及相关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北京市司法局确认,鲍某某于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泰德律师事务所,并在企业长期工作。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我局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侦查。经研究,司法局认为,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9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鲍以前的朋友圈,我们知道他也计划在中国举行一场新闻发布会。但是对不起,在中国不欢迎你。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刚刚举报“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鲍某某在中国逗留期间违反了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决定将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实施了开除鲍某某的决定。”因此,鲍请立即离开中国。

在此,我们愿与大家分享包被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华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鲍是外国人,所以本文适用。《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在中国居留、停留理由不符的活动,或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居留、停留的,可以责令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入境。”

也就是说,鲍在过去的十年里是不允许进入我国的。我们不欢迎他进入我们的国家,希望他永远不要回来。如果要回来,请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刑法的严惩。

应当指出,驱逐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手段。中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可惜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鲍玉民构成性侵。

【/h/】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查组通报了对鲍涉嫌性侵案的调查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的行为构成性侵罪。

【/h/】同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鲍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其律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

最佳网络

【/h/】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公安部决定开除鲍,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开除决定。

到目前为止,包公事件已经水落石出,长安街知事认为有三个关键词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字1: reverse

此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广泛讨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未成年少女被性侵”的情节。然而,事实令人惊讶。

联合监督小组发现韩提供了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并将出生日期从1997年10月改为2001年8月。也就是说,当他在2015年10月第一次见到鲍时,他已经年满18岁,不是一个受特殊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

此外,联合监督小组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鲍违背韩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与韩发生性关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韩具有性辩护和作证能力。

也就是说,“未成年少女”和“性侵”其实并不存在,我们很多人都被“忽悠”了。

【/h/】“忽悠”的始作俑者当然是韩某某及其亲属,其动机大致可以推测为:制造爆点、吸引眼球、最大化公众同情。

耸人听闻的消息被揭露出来——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甚至激烈的批评——真相被颠倒了,大家都为之叫好,为之倾倒。包括前段时间鲍事件和梁应洛状元事件,舆论领域很多热点事件的发展都是走这条路的。

这一再证明了一个真理。故事的一面不应该有偏见。面对情节诡异的“热点”,不要预设立场,急于下结论。让子弹飞一会儿。

关键词2:后锅

鲍事件的另一个关键情节是,韩某某多次声称要去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并未逮捕鲍,最终结果是撤诉。这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怀疑。有些警察是“不作为”还是“行动迟缓”?这背后有没有人为的干预?鲍是不是“肉搏战”?

事实上,警方已经依法处理了韩的几起报警事件。但韩关于鲍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性关系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物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因此,警方没有逮捕鲍,是符合有关法律的。

【/h/】更重要的是,报案的是韩某某,要求撤诉的是韩某某。根据百特的网络调查显示,韩多次报案、撤诉、寻求外界帮助,都与他和鲍的冲突有关,或者说是他们的关系问题。一旦他们的关系恢复或和解,韩否认报警或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h/】是韩某某鲁莽行事,浪费公共资源,警察却“作弊”。

近年来,孙案、操场埋尸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法治进程的决心。鲍案也是如此。所谓“黑幕”,其实是公众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产生的误解。

【/h/】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警察办案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态度生硬,缺乏文明,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误解。互联网时代,小错误可能带来大麻烦,千里之堤更容易塌在蚁巢里,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避免。

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讨论和质疑反映了人们对法治精神、公平正义和信息披露的需求。司法机关应予以重视,并及时、科学、专门地做出反应,以缓解社会焦虑。

另一方面,一些时间长、流程复杂的案件需要时间来处理。只有每一个情节,每一条证据都经得起考验,才能称之为“铁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众也应该给予司法机关充分的耐心和信心。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公众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只有这样(www.isoyu.com原创版权)才能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3:良心

【/h/】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不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是不是说明他已经“冲走”了?

当然不是。鲍绝不是“白莲花”!2015年认识韩某某的时候,他并不知道她已经成年,还以为她是个14岁的女孩。之后两人以“收养”为名开始交往(实际上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发展成两性关系。鲍一直认为韩某某是未成年人。可以说,韩的隐瞒和欺骗,客观上挽救了鲍。

【/h/】被对方称为父女,在家里又是事实上的夫妻,这种关系显然违背了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应该受到舆论的批评和谴责。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11年,鲍写了一篇名为《从“睡少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一边说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边和“少女”生活在一起。我们要问,他的良心不会痛吗?

鲍不值得同情,无论他现在是被吊销律师执照、驱逐出境,还是被舆论谴责为“道德沦丧”。

微信搜索:购买网店,关注微信官方账号购买网店,可以了解更多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