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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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哪些注意事项?)

1.履约保函有哪些注意事项?

履约保函普遍运用于商品贸易和建筑工程,是指担保银行动卖方或承包商向买方或业主出具的赔款许诺。在卖方或承包商未按基本交易合同商定实行交货或竣工责任的情况下,担保银行应按保函商定向买方或业主赔付相应款项。银行办理履约保函时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是金额与期限。履约保函应商定赔付金额的上限。该金额通常为基本交易合同金额的5%-10%。工程履约保函还应商定减额条款,担保义务金额随着工程量的增长而相应减少。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卖方或承包商承担交货或竣工责任的期间相匹配,一般于基本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但也有例外。就贸易履约保函而言,如基本交易合同商定买方应先行申请开立信誉证,卖方自收到信百思特网用证之日起负有交货责任,则保函应自该日起生效。履约保函通常商定于特定日期失效,或于买方或业主最终验收及格之日失效。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存在延迟实行、瑕疵实行的可能,因此何时验收及格实际上是不肯定的,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二是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约保函而言,项目进度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易产生拖期,导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好处,也为给承包商施加压力,业主通常会向担保银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赔。如担保银行不赞成保函展期,则须根据相符索赔向业主支付保函金额。依据URDG758第23条,担保银行可以自接到该索赔的次日起30日内暂不回应,但须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赞成展期的决议,否则即敷衍款。同时,担保银行应将有关情形及时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须要解释的是,为推进工程持续实行,承包商通常偏向于赞成展期。对此,担保银行应衡量利弊,独立作出决议。赞成展期虽然可以暂时免于被索赔,但期限延伸必定发生不肯定性。在展期内,如果市场产生较大变更,实力不强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冲击,甚至因此而损失偿付才能。业主再次索赔时,担保银行将面临不利的局势。

三是风险评估。就贸易履约保函而言,担保银行重要考核卖方的供货才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经营状态是否稳固,历史交易记载是否良好,订单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否成熟,原材质采购渠道是否可靠,订单额是否在正常的营业额规模内。就工程履约保函而言,担保银行重要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才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是否具有相干业务资质,是否有承揽同类工程的经验,机械装备和劳务派遣是否有保障,是否有充分的周转资金,与分包商的合作是否顺畅。须要解释的是,建筑工程比拟庞杂,很多问题并不是承包商可以自主掌控的,因此担保银行在开立保函前还应对项目设计计划、项目总体预算、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才能、项目所在国别的政策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审慎掌握风险。

2.保函的付款币种有什么讲求?

依据URDG758第21条a款,担保人应以保函指定币种对相符索赔进行付款。我国银行办理涉外担保业务时应注意付款币种蕴含的风险: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与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的偿付币种坚持一致,否则担保银行将面临汇率风险敞口。如两者确需不同,担保银行应采用套期保值办法,锁定远期汇率。另一方面,保函的付款币种最好是人民币或汇率较为稳固的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对于汇率波动较大的币种,即便申请人、反担保人许诺以该币种进行偿付,担保银行也应格外谨严,因为市场风险可能转化为信誉风险。

保函的付款币种应为可兑换、可支付的币种。实务中可能产生担保银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的情形,比如突发外汇管制。一般而言,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时,依据受影响的水平,可以主意延迟实行或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义务。与此不同,依据URDG758第21条b款和c款,担保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支付保函指定币种时,不应停滞付款,而应以付款地的货币进行支付。实际支付币种与保函指定币种之间的折算实用敷衍日付款地的通行汇率。申请人、反担保人不得以担保人未支付保函指定币种为由谢绝偿付。而且,担保人有权选择获得偿付的币种,或为其实际支付币种,或为保函申请书、反担保函指定币种。

3.最高额保证是百思特网百思特网怎么回事?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必定期间内持续产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义务。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供给个别担保,而是为可能产生的多笔债权供给整体担保,因此其独立于发生单笔债权的基本交易合同。最高额保证涉及三个主要的期间:

一是决算期间。该期间是肯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该期间届满后,债权即特定化,保证人在最高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义务。该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商定之日截止。如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白,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产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义务。

二是清偿期间。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最高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雷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商定统一的清偿期间。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于最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实行期届满后截止。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实行保证义务。

三是保证期间。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如保证人未按商定实行保证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在当事人未商定保证期间或商定不明白的情况下,如已商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未商定清偿期间,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须要解释的是,在未商定清偿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实务中通常商定,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盘算,自该笔债权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