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思想(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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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思想(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国家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是古典自然法的重要代表。孟德斯鸠的著作非常丰富,包括《波斯来信》、《论罗马兴亡的原因》、《论法律的能量》等。《法的能量》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作。它对人类法律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影响,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

一、法律方法理论

在孟德斯鸠之前,人们不断地研究法律、法律和法律思想,但是没有人研究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研究法律。孟德斯鸠对现代法学的贡献之一,就是系统地提出并运用可比方法和历史方法独立进行法学研究。

(一)类比的方法

法律类比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理论。《法的能量》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法律类比方法进行法律研究的巨著。每一章都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对世界上重要国家的法律进行了重复的、交织的比较研究。对于类比法的理论,孟德斯鸠在一段话中作了系统的阐述,认为“要确定这些规律中哪一个是最合理的,就不要一一比较;我们应该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比较。”

(二)法理学的历史方法

法律的历史方法是指将历史观点和历史资料应用于法律研究的方法理论。《罗马兴亡原因论》是一部运用历史方法进行法律研究的代表作。这本书的中心思想不是描述罗马兴衰的历史,而是考察罗马政治法律制度兴衰的原因和教训。

二、一般规律、自然规律、人工规律和法律的能量

一般法

《论法的能量》开篇就说:“在最普遍的意义上,法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某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众生都有自己的规律,就是这个基本道理和各种众生的关系,也是众生之间的关系。”

一般法是指孟德斯鸠在上述文字中给出的广义的法律定义。这一定义表明,法律的内容和功能取决于它所调节的社会关系,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为现代理性自然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

自然法是一种简单地起源于我们生活本质的法律,它存在于所有其他法律之前。人类有四大自然法则:1)和平;2)因需要寻找食物;3)人与人之间自然是互相仰慕的;4)互相团结,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三)人为法

社会和国家建立后,人类为了知道如何决定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斗态势,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即人工法。人造法律包括三类:

1.国际法。这是不同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规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国家都应在和平时期尽最大努力促进彼此的福祉;战斗时,你应该尽最大努力在不损害你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减少伤害。

2.政治法律。它是调整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自由。

3.民法。它是人类在所有公民关系中的法则。孟德斯鸠把所有调节公民关系的法律都看作是民法,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民法概念,不仅包括继承法、婚姻法等。这在当今各国得到广泛认可的,还有刑法,孟德斯鸠称之为“人为法”的民法。

(四)法律的能量

孟德斯鸠认为研究法律的能量是研究人工法的核心,并指出法律的能量是指以下关系:

1.法律应该与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和原则相关,无论这些法律是构成政治制度的政治规定还是维护政治制度的民事规定。

2.法律应与国家的自然情况相关;与天气冷、热、暖有关;与土地的质量、面积、地形有关;与人们的农耕、狩猎、畜牧等生活方式有关。

3.法律应该与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相关;与居民的宗教信仰、性瘾、财富、人口交易、风俗习惯有关;

4.法律和法律之间也要有关系,法律也要和它们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标、法律确立的基本点联系起来。

这些关系共同构成了所谓的“法律能量”。

三.法律与政治

《法的能量》第一篇提到政府与法律的关系,因为政府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共和(民主和贵族)、君主制和独裁制。他认为不同的政权有自己的原则和不同的法律。

民主的原则是品格,即热爱祖国、平等和法律的政治品格。在民主政体下,技术资源网络建立的选举制度和投票权是根本法则,只要人们能制定法律,它也是根本法则。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一点性格加控制,而控制是贵族政体的灵魂,控制的要求中有法律秩序。贵族政体下,需要一个元老院处理各种事务,所以规定元老院成员的资格和权力是根本大法。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名誉,这就要求利用名誉鼓励各阶层在法治的基础上为国家做出贡献。在君主制下,君主按照基本法自己治理国家,因为要有法定监护人。

独裁的原则是恐惧。独裁统治下,君主就是一切,所以没有根本法,也没有法律卫士。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在《法律的能量》中,第三条提到了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有人认为孟德斯鸠是私人环境决定论者。虽然这过于绝对,但孟德斯鸠确实强调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他也是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研究自然环境对法律影响的法学家。他指出,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气象条件对法律有重大影响。例如,热天气和冷天气对法律有不同的影响。在炎热的天气条件下,人们大多懒惰、胆小、分心,无法保持自由。这种天气适合暴君制度,制定更残酷的法律来保护统治。寒冷的天气让人坚韧、刚毅、豪迈、自负、豪迈。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天气条件下,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由是合适的。快乐的天气带来爽快的气氛,带来柔和的律法。

2.该国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式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大影响。肥沃的土壤和平坦的地形使人缺乏毅力,依附于生活,难以防守,容易被驯服。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实行君主专制是合适的。在这样一个国家,法律的内容相对简单而残酷。相反,在山区,土地贫瘠,有风险需要防范,人们勤劳勇敢,崇尚自由。所以建立民主共和制很容易,法律的根本内容大多是规定选举权、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3.民生对法律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的人比从事畜牧业的人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人比从事狩猎的人更需要法律。不耕地的人经常因为狩猎和捕鱼而发生纠纷甚至打架,所以他们更需要国际法。耕地的人更关心如何分配土地,所以更需要民法。

动词 (verb的缩写)自由、法律和分权之间的关系

(1)法律和自由

“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更有意义,在人们的意识中留下不同的印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一是政治自由。他论证了政治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有两种:一种是与政治制度接触的自由,另一种是与公民接触的自由。

1.公民接触中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是一个人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必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自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如果一个公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第二,任何人或权力都不能强迫别人不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2.与政治制度相关的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为了保障自由,有必要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限制政府权利,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政治自由只存在于一个政治宽容的政府,在那里权利不会被滥用。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有必要将权利与权利捆绑在一起。可以有一种政治制度,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做法律允许的事。

(二)分权与制衡

作为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幻想是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在他看来,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因为它的直接目标是政治自由,而三权分立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他在接受前人三权分立思想,特别是洛克的立法、行政和外部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理论。

1.立法权。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举的议会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最好效仿英国,英国由两院组成:下院,即下议院,享有法律主动权;上议院,即上议院,享有法律否定权。

2.行政权。它包括制定和平或宣战、派遣或接待使节、保护公共安全、防止侵权和其他法律的行政权。行政只能依法办事,不能违法。

3.司法权。司法权是依法惩治违法活动、裁判私人纠纷的权利,是独立的,应当由法院和陪审员行使。

这三项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相互独立,但同时又必须相互制约。如果行政当局想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抗法律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预行政,但可以审查和监督君主执行法律的情况,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抗法律的审查权。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宪政的典范理论,对西方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美国来说,美国的宪政制度是由汉密尔顿等创建国家并接受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创立的。

不及物动词立法技巧和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技巧就是立法原则,是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在这方面,他在《论法律的能量》第29章中详细论述了立法应注意的技巧和原则,共十四条:

1.法律的体裁应该干净简单;

2.法律的体裁应该简单易懂;

3.法律语言应该唤起每个人相同的想法;

4.当法律需要规制时,要尽量避免在技术资源网络中用钱来制定规制;

5.各种概念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后,就不应该再回到应用模糊笼统的术语;

6.法律推理要从真理到真理;

7.法律是为有一般知识的人制定的。这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一个家庭父亲简单明了的推理。

8.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和判决时,最好不要放进去;

9.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要改变法律;

10.当立法者喜欢用一部法律来解释立法的理由时,他提出的理由应该无愧于法律的尊严;

1.从推定的角度看,法律的推定比人的推定好得多;

12.每一条法律都应该是有效率的,不应该因为特殊条款而允许违反;

13.特别注意法律应该如何构想,以免违背法律和事务的性质;

14.法律应该是坦率的。

七、刑法和民法思想

(一)刑法思想

1.刑法的复杂性是与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在共和国和君主制中,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有更多的刑法。相反,在独裁统治下,君主控制绝对权利,轻视国家自由,所以刑法少而简单。

2.刑法的目的和宗旨。刑法的目标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刑法应以恢复秩序为原则,采取适恶原则,在刑罚上实行人道主义,反对体罚、报复惩罚、共犯等酷刑。

3.触犯法律。违法是一种损害他人自由、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不能以思想和言论定罪处罚。违法有四种:一是危害宗教,二是危害大气,三是危害人民稳定,四是危害人民安全。孟德斯鸠详细阐述了每一种具体的罪行,并根据每一种罪行的性质提出了相应的惩罚尺度和方法。

(二)民法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人类在一切国家关系中的法律,其最大的特点是:“民法以私益为目的。”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使人类能够获得财产,也就是说,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对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孟德斯鸠认为应采用民法的观点,即所有的调整合同、继承、婚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应由民法调整。他还详细论述了民法必须遵守的一些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