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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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敲诈和欺骗(如何区分民事敲诈和欺骗?)

如何区分民用技术资源网络中的敲诈勒索和欺骗行为,是欺骗犯罪认定中的难点和争议问题。

首先,是否有必要区分民事敲诈和欺骗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诈骗罪与民事敲诈勒索罪不是对立的,而是特殊的、一般的。换句话说,欺骗犯罪与技术资源网络民事敲诈之间的关系就像人与人的关系,车与财产的关系。既然是男人,那就一定是男人;既然是车,那肯定是财产。所谓欺骗罪与民事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只能是不构成欺骗罪的欺骗罪与民事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因此,问题是:在民事勒索中构成欺骗的行为,会在什么规模上以违法的罪名被挑出并受到惩罚?显然,任何符合诈骗罪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诉讼被认定有欺骗行为后,无需再回头追问该诉讼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敲诈勒索。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一个行为属于民事敲诈勒索罪,就不能否认诈骗罪的成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客观的交易关系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比如A把一个用砖头砌成的电视盒子作为彩电卖给别人,就会被判作弊;同样,如果B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也是犯了诈骗罪。砖块也是财产,但是价值很低。显然,从交易成本、差价等方面来划分所谓诈骗犯罪与民事敲诈勒索的界限是不现实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以下行为均被判作弊罪:(1)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使用虚假信息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判作弊罪。金额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计算。(二)将无产权或者小产权的房屋作为有产权或者大产权的房屋出售的,以诈骗罪定罪。(3)凡申请多年后冒充新车者,以作弊罪论处。(4)将普通酒作为名牌酒销售的,以诈骗罪论处。(五)将全部无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作为有矿产资源的矿山(采矿权)出售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作为优质矿山出售给他人的,犯诈骗罪。”(张明楷:刑法,第4版,第896页,法律出版社。按照这种观点,诈骗罪只是民事敲诈勒索罪的一种,没有必要区分两者,也无法区分。

我不同意上述观点。民事勒索和欺诈应该是一种对抗,原因如下:

(1)民事敲诈勒索罪是作为与诈骗罪对抗的概念提出来的。民法并不强调民事敲诈勒索的概念,只是将敲诈勒索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之一。民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是刑法学者在讨论诈骗罪的概念时提出的。学者们注意到,除了欺骗罪之外,还有一些欺骗行为不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罚,只需通过民法进行调整即可。学者们把这种不构成欺骗罪的欺骗行为称为民事敲诈。可见,民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诈骗罪的对抗概念。民事敲诈与欺骗的关系就像是对与错、上与下、正面与负面的关系。通过与民事敲诈勒索罪的比较和区别,可以明确诈骗罪的概念。区分民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不仅是司法认定诈骗罪中最重要、最常见的问题,也是诈骗罪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是诈骗罪研究的一条主线。欺骗犯罪人法的宪法建构应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2)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刑法和民法是两个平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配药对象和技术,配药的内容应避免重复。如果一个诉讼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就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调整,如买卖、赠与、结婚、离婚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和民法可以对同一诉讼进行调整,调整的侧重点也不同。比如对于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刑法调整的重点是对伤害行为进行制裁,而民法调整的重点是赔偿伤害、返还财产。

欺骗行为的调整也应符合上述法律部门分工的原则。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欺骗行为。有些欺骗行为不影响人的权利和责任,比如开玩笑的欺骗和善意的谎言。这种欺骗行为不需要法律调整。一些欺骗行为旨在达成交易并实现某些经济目标。这种欺骗行为尚未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根本性损害,民事战术足以调整,属于民事敲诈勒索领域。有些欺骗行为旨在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这种欺骗行为已经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了基本损害,无法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调整。数额较小的可以由公安行政法调整(本文所指的是欺骗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由刑法调整。如果认为诈骗罪也属于民事敲诈勒索罪,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对其进行调整,就会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比如,以欺骗手段订立的合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权力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这显然与刑法关于追缴非法所得和追诉时效的规定相冲突。

(3)认为民事讹诈与欺骗属于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理解民事讹诈与欺骗的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根据这种观点,民事勒索和欺骗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其实,欺骗犯罪的上位概念应该是欺骗行为,民事敲诈勒索和欺骗行为(包括欺骗犯罪和欺骗违法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下位概念,二者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图1

图2

从民法对诉讼的分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欺诈与民事敲诈之间的逻辑关系。民法上的诉讼可以分为法律诉讼(表达性诉讼)和事实诉讼(非表达性诉讼)。技术资源民事欺骗和网络诈骗属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等。诈骗罪属于侵权行为领域。逻辑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显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的对抗。民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也是对抗关系,而不是与一般的特殊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我们认为民事敲诈包括欺骗罪,仍然存在不构成欺骗罪的民事敲诈。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准确区分民事敲诈勒索和欺骗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助于理解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敲诈勒索和欺骗都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很多民事敲诈勒索行为也是通过欺骗行为侵占他人财产,容易混为一谈。比如,卖一房两房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进行欺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从拆迁安置中获取更多利益是否构成诈骗罪,以低价值商品作为高价值商品进行销售是否构成诈骗罪,其实都存在很大争议。这些案件都涉及民事勒索和欺骗的区别。准确区分民事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有利于准确认定诈骗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有助于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了解管辖权的划分。因民事敲诈引起的纠纷,应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欺骗和违法行为应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起诉和审讯。只有准确区分民事敲诈勒索和欺骗行为,当事人才能知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才能区分相关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由法院民事讯问部门管辖,民事法官才能区分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还是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有助于避免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覆盖财产权。如果连民事勒索和欺骗的区别都分不清,司法机关很容易将经济纠纷视为欺骗和违法,在民事案件中很容易将当事人入罪,当然不是保护人权,也不是覆盖财产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覆盖制度依法覆盖产权的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性质,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准确区分民事敲诈勒索和欺骗,对于落实中央保护产权、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上,民事勒索和欺骗有明显的区别。最基本的区别是这两个动作性质完全不同。民事敲诈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欺骗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生效民事诉讼、无效民事诉讼、可撤销民事诉讼和效力待定民事诉讼。民事敲诈是引诱他人闹事的欺骗表现,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往往被采用,但行为人的真实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侵占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民事敲诈与欺骗性质不同,决定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目标不同。欺骗的目的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民事敲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经济利益。非法占用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用。被欺骗人侵占他人财物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属于非法侵占。虽然民事敲诈行为人获得的经济利益往往表现为对他人财产的侵占,但这种侵占是基于合同的,不属于非法侵占。

(2)手腕不同。民事勒索只能帮助欺骗,而欺骗有核心欺骗。民事敲诈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是订立合同的帮助技能,可以称为帮助欺骗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并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骗。欺骗是通过签署和执行合同来进行的。在行为者和他人之间签署和执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骗。这种欺骗是达到非法占领目的的必要技巧。没有这种欺骗,欺骗就无法成立,可以称之为核心欺骗。

(3)行动过程不同。欺骗行为的过程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欺骗人基于认知问题交付财产(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财产。民事敲诈勒索的过程是:行为人实施欺骗→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财产。可见,在民事敲诈勒索过程中,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环节,签订合同是民事敲诈勒索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进行欺骗的过程中,虽然也存在订立合同的环节,但欺骗行为人订立合同是一种虚假的意思表示。

(4)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敲诈勒索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被欺骗人与对方之间不存在因被欺骗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通过民事勒索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为无效合同。无论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双方之间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骗子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幌子。由于缺乏真实意图,合同无法成立。

(5)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如果因民事敲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被敲诈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欺骗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往往采用隐瞒身份、住址等方法,使双方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受害人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力。即使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利,但由于欺骗行为人浪费、转移和隐藏赃款赃物,民事实体的权力将难以实现。可见,民事敲诈造成的损失具有民事救助的可能性,而欺骗造成的损失不具有民事救助的可能性。

(6)职业的效率不同。民事敲诈行为人通过签订、执行合同占有他人交付的财物,并非绝对违法或无效。民事勒索所得财产是否返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勒索方未解除合同或者合同依法无效,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国家不会自动干涉。也就是说,民事敲诈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可以通过对方的行为合法化。但是,欺骗者侵占他人财产是完全违法的。即使受害者不在乎权力,国家也应该进行调查,而不是因为受害者的认可而将其合法化。

(7)不同的法律效力。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治安行政法或刑法的制裁,民事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受到民法的规制。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数额不大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但是,无论民事敲诈勒索取得的财产数额有多大,都不可能构成诈骗罪。欺骗具有刑事追逃的法律效力。通过民事讹诈手段订立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产生撤销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效力。

上述理论区分有助于准确把握民事敲诈勒索与欺骗的不同本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欺骗行为是民事敲诈还是欺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用对象有两种简单直观的方法,符合这两种方法的可以认为有非法占用对象:

(1)行为人是否无偿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以支付合同约定的对价占有他人财产的,不存在非法占有。不支付对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合同,不交付任何财产或提供服务;二是虚假履行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财产不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比如,把砖头当电视机卖给别人,这里的砖头是违法成本,不是支付对价;三是合同履行不完全,交付给对方的财产或服务的价值达不到合同要求,不能被对方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与交付的财产或服务之间的差价尚未支付。

(2)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行为人不支付对价占有他人财物,但不逃避返还被骗取财物的行为,仍不能视为具有非法占有对象。逃避返还被诈骗财物的方式通常有几种:一是隐瞒违法主体,为被害人的想法和权力制造障碍,如隐瞒真实姓名、住址、虚构主体、使用他人姓名和假名等。第二,不允许受害人留下有效的想法和权力证明,如申请伪造的文件、印章或证明文件;三是提供虚假担保,为被害人追回财产制造障碍;四是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后逃逸;第五,使被害人放弃追逐他人的想法,如编造谎言防止被害人在发明中被骗,制造虚假破产、虚假破产等。第六,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浪费、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等无法返还的目的,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我对上述几类争议案例的分析观点如下:

(1)将装有砖块的电视盒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行为人骗取对方货款后逃跑,明显构成欺骗。如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演员卖了带砖的电视机,没有逃避返还财物的动作,比如逃跑、浪费赃款,可能是因为恶作剧、报复等原因,也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不构成欺骗,被骗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帮助。

(2)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在现实生活中不太可能发生,因为骗子通常会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而将更便宜的物品作为彩电。如果这种特殊情况恰好出现,就要看行为人是否规避了返还被诈骗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色电视机出售给他人,从对方处获得货款后逃逸,或者转移、隐匿、浪费赃款,可以认定为欺骗。行为人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不逃避返还被骗取财物的,应当定性为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网上曾出现过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案件。演员们通过微信等方式,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山寨苹果手机。对方付款后,他们邮寄给对方一部价值只有两三百元的劣质手机。当对方提出退款或退货时,他们会将对方列入黑名单。在这种情况下,演员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通过切断联系来避免追他,这应该被定性为作弊。如果行为人卖了劣质手机后不拒绝交换,应该以卖劣质产品为特征。同样,对于夸大商品功能、提价销售商品、将无产权或者小产权的房屋作为有产权的房屋或者大产权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则说明行为人的出卖行为不是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只是骗取财物的幌子,不能认定存在真实交易。

(3)“一房两售”并不总是构成欺骗,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卖一房两房”后带着钱逃跑,或者用所得钱财浪费或还债等。,这样这笔钱就不能退回来了,就应该认定为作弊。如果行为人在“一房两售”后不规避违约义务,则不应定性为欺诈。

(4)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搬迁安置利益的,行为人通常在与有关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通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的人不会立即出售,安置补偿也不会立即浪费。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有长期跟踪管理机制。发明被骗后,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追回被骗财产。即使有关部门承认行为人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也不违法。这种情况显然是合同纠纷,不应该定性为欺骗。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经济实用的房屋,拆迁安置后将房屋出售,浪费骗取的钱财,导致无法返还财产,则应认为行为人针对的是非法占用,构成欺骗。此时,行为人与有关部门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是正常合同,只是骗人的把戏,应视为无效合同。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欺诈骗取搬迁安置利益而被定性为诈骗罪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些案例大多是前者。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并非主观恶性深的“坏人”,而是不断生产、持之以恒的普通人。只是因为拆迁安置涉及的利益极大,一时抵挡不住诱惑,用虚伪去争夺更多的利益。所有这些案件都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得到妥善处理,并被定性为诈骗犯罪。不仅被告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会被收回,被告还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有些案件还会导致夫妻双方都被判刑。这种处理罪与罚的方式不适合,普通人感受不到正义的正义。移民安置是国家为改善人民生活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以犯罪手段惩治移民安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化好事为坏事,与保护人权、覆盖产权、促进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