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以及权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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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力分类(民事权力和权力的分类)

民事权力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成员权

根据民事权力客体所体现的利益进行划分。

|“个人权利”

1.以人为客体要素的权力,没有直接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权与主体密不可分。

2.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但是,人身法律关系受损后形成的侵权债务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1)人格权

包括一般人格权和特定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全部人格利益为目标的一般权力。通常包括个人自由、尊严、独立和平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抚养权等。

3.个人权利评估方法概述

(1)以肖像权为核心,评估隐私权和姓名权(冒用、侵占、炫耀)。

(2)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请参见《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身份;(二)画面表现形象不失真;(三)允许他人将自己的现场表演从直播和公开传播,并获得报酬;(4)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录制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主体、真假、内外,特别注重竞争与合作。

|“产权”

1.以经济利益为对象的权力。

2.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进行经济评估和转让。

3.根据权力的效率和内容,财产权可以进一步分为财产权、债权、准财产权和继承权。最重要的财产权是财产权和债权。

(1)产权是安排和排他效率的产权;

(2)债权是要求债务人采取具体行动的财产权;

(3)准物权是指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的特许的、排他的财产权。

(4)继承权是根据遗言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略

|“成员权利”-省略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

1.两种权利受损后,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同。在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下,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道歉通常是切实可行的。

2.当两种力量受损时,是否包含能量伤害赔偿是不同的。

(1)如果对人身权利的损害造成严重影响,通常会有能量伤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能量损害赔偿。

②一般没有精力去赔偿产权的损害。但是,如果损害是特殊财产,则是具有象征性人格的财产。通常被正常人认为是有能量值的人。比如婚礼纪念照,爱情信物等等,这些都是在考验中涌现出来的。

【民法典新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能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转移。但是,如果赔偿责任人已经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责任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

民事权力的分类——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略

【七】民事权力的分类——安排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基于民事权力职能的划分。

|“安排权”

1.科目

安排权主体具体,责任主体不具体。

2.特征

①排列;②排他性;③优先级;④权力的实现是直接的;⑤宣传。

【注】整理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整理就没有整理。共同所有权虽然归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件事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但抵押之间是有顺序的。

3.目标

特定财产和个人利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品都属于安排权,无需他人主动承担责任配合即可行使。

(1)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安排;

(2)产权——事物的安排;

(3)知识产权——智力和智力成果的安排。

4.安排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①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个例外(存续期间从70年到50年不等);

②用益物权和知识产权都有期限限制。

(3)地役权和担保物权附于消灭。

④抵押权虽为安排权,但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不行使,法院将不予受理。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已过的,抵押人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这是强制性的,协议无效。

5.整理权不等同于整理权受损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权受损后,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安排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同:安排权的要件不要求行为人有错误,诉讼时效不切实际;原则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加害人有过错,请求人遭受或者损失为基础。原则上,诉讼时效是实用的。

|“索赔”

1.意义

要求他人行动或不行动的权利;基本框架是以债权为模式,权力救助请求权的基本思路也是以债权为基础。

2.特征

(1)相对性:权力拥有者和责任人都是具体的,效率只在当事人之间。

(2)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非公示,产权是公示。

(4)平等性:对同一标的物的多项主张具有同等效力;

3.索赔分类

共有四类:整理权、债权权、占用权、继承权答辩权。

(一)安排权和请求权

A.财产权请求权:拥有物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的权利、排除障碍的权利和排除危险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财产权受到妨碍或者可能受到妨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危险。

B.人格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有重要方式:停滞损害;排除障碍;清除危险;归还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损失;道歉;清除影响,恢复名誉。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要求身份的权利(法律同上)

D.知识产权索赔

《商标说明》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起诉两年以上,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法院应当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

以上四项虽为整理权,但损害时应以请求权为救助。

(2)请求权

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技术资源网债权请求权是请求给付、“向他人请求物或行为的权利”,以及实际的诉讼时效。包括:

故意债务:合同债务主张、单方承诺债务主张、多重诉讼债务主张;

法定债务: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索赔权

基于占有,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排除危险的权利,即“占有被占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被占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侵害的,占用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对于阻碍占领的行动,占领者有权要求清除障碍或危险;占用人有权就侵权或妨碍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注】物权请求权与占有请求权在权力内容上没有区别。区别在于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还是“占有”。

(4)对继承权主张的答辩权。

《继承法》第八条: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4.竞合债权

当因同一原因和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请求权时,即为请求权竞合,再选择一个行使。

5.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的客体包括

(1)以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为基础,将原物返还给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也就是说,你想把它还给谁?不是谁抢的,而是谁占的。

(2)基于物权请求权和占有涵盖请求权的理念,排除障碍和危险,客体既包括阻碍行为的人,也包括阻碍情形的人。妨碍行为人,是指具体妨碍并造成危险的人;处境妨碍他的人,是指有法律能力安排妨碍他的事情的人。也就是说,你想把它消灭给谁?不仅要看谁挡路,还要看谁能控制挡路的人。

6.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1)物权请求权:不受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有例外:未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要求返还财产3年。

(2)职业请求权中的职业返还请求权受一年的定期限制,自侵权之日起计算。

(3)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有五种例外,用“存款、债券、资本、国家、救助”五个字表示;其中包括:

“存款”代表对存款本息的请求权;

“凭证”代表对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资本”代表基于投资关系缴纳出资的权利;

“国家”是指未经授权由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

“储蓄”代表要求支付维护费、支持费或维护费。

|“辩护权”

1.概念和效率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即对请求权说不的权利。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断请求权的效率,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拒绝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2.特征

(1)抗辩权合法: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的抗辩权不属于抗辩权。

(2)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分为暂时妨碍的暂时抗辩权和永久妨碍的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以对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第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期间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但能够以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行使视为放弃;法官不得根据自己的权限自动解释或适用。

3.区分辩护权和否认权

否认书状不承认另一方有权主张其主张,但主张另一方主张的权利完全或部分无效或已被取消。它包括权力不产生的辩护和权力消失的辩护。

否定的逻辑是:你无权过问。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要求,但我以其他理由拒绝。

4.抗辩权的分类

(1)临时抗辩权:抗辩权同时实施,先实施抗辩权(也称顺序抗辩权),焦虑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抗辩权的技术资源网络。

(2)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后的抗辩权。

|“形成权”

1.形成权的起源

形成权的特殊性在于,只有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才足以使权力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相对人必须容忍行使形成权的法律责任。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渊源:

(1)约定: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认可,如撤销权;

(2)法定:立法者以价值判断,采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特征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其功能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没有相应的责任。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行使形成权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地位,不可能说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形成权是从属性的,取决于基本法律关系,不能脱离基本法律关系单独转让。例如,没有完整的合同关系,合同解除权就不能存在。

3.锻炼方法

(1)明示和暗示。一般要了解性能。如果法律有规定,可能是默示的。例如:①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收到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不理解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②试销中,买受人未在试销期满时表明是否购买标的物的,视为购买。

(2)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面的决定权,不需要另一方的认可。

(3)形成权可以适用于定期,必须由定期专家使用。预定期限届满后,形成权消失。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能撤销,但可以撤销。

【注】个人形成权对于预定期间不切实际,如离婚权、共同财产分割权、收养解除权等。

(4)原则上,行使形成权不应附带条件或期限。但是,如果条件的实现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附期限明确,则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权利人甲向乙方表明,如果乙方未能在3月3日前付清逾期租金,甲乙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将终止。甲方行使解除权所附期限明确有效,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

4.对组建权的异议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者抵销权时,允许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当事人未就异议期间达成协议的,异议期间为对方收到撤销、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1)物权法中的形成权——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放弃所有权;放弃自己的物权;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债法上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④选择债务中的期权;

⑤法定抵销权;

⑥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⑦试用合同中买方的认可权;

今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租赁合同;

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出席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3)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1)撤销遗言的权利

②继承权的放弃

③遗赠权的放弃

④遗产分割请求权:虽称请求权,但实际上是形成权。

(4)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被胁迫人的撤销权

②离婚的权利

③终止收养关系的权利。

(5)形成诉权。

只允许起诉和仲裁的方式,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和离婚请求权。

【注】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间与权力变动的时间重合:物权变动发生在判决生效时。

(6)简单形成权

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简单沉默)的方式行使,如效率未定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解除合同的权利;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7)以下两种权力不是形成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笔者采用和解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权力(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属于实践中的定期。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一年。自债务人起诉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一般认为一年或五年的性质属于定期。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诉讼。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方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诉讼。

(2)效率未定的合同中对方要求通知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导致权力变更。

6.时间限制。

行使组织权受到预定期限的限制。所谓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项权力的预定期间。如果该权力在此期间没有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力,则该民事权力将在期限届满时被销毁。

定期与诉讼时效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法律效力。预定期间的过程会导致实体权力的消灭,而诉讼时效的过程只能使债务人获得永久的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事权力的分类-主权力和从权力、原权力和救助权力。

这是根据每个权力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力中的地位来划分的。

1.主权力是可以独立存在而不依赖其他权力的权力,从权力是在主权力存在的前提下存在的权力。

2.在担保中,有担保债权是主要权力,而担保权是次要权力。

3.原始权力:基于法律事实的法律关系,如出生、合同等。在正常情况下是正确的。

4.救助权:原权利受到损害后,法律赋予的救助权。

5.请求权是原始权利还是救助权利?——问题的关键取决于权力发生的原因。比如基于合同发生的,要求对方落实合同的请求权——原始权利。

6.电力救援

权力救助的方式包括:公共救助和私人救助。在民法中,私力救助更为重要。

(1)私人救援的类型

自卫行动(自卫、紧急回避)和自救行动。

(2)自助行动的组成部分

来覆盖你的债权(重要的是债权);情况紧急,别无选择;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使用胁迫手段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自救行动完成后,尽快将其纳入公共救援。

【特别注意】自救动作,无论如何都不能伤到自己的身体。

(3)自助诉讼和留置权

自助行动不仅可以帮助你获得财产,还可以帮助你获得个人自由。留置权只能保留在财产上。

自救行为不强调被扣押财产与债务的关系;留置权原则上以财产与债务之间存在关系为前提(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除外)。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基础;在扣押时,自助行动并未占据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