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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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权利(离婚后谁被授予抚养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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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彼此人生的选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停止的是婚姻,但养育孩子的责任依然存在。最近有一部电视剧《以家人之名》让人哭笑不得。它讲述了原籍家庭中三个失踪的孩子在两个父亲的照顾下互相扶持,治愈伤口的故事。

剧情毕竟是剧情,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父母情绪破裂,为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权利而斗争的情况。

法院将如何处理“为儿子而战”

儿童抚养权的所有权

父母离异的孩子还在爱情中成长?

离婚后,孩子的育儿费用怎么算?

金额确认的尺度是什么?

这一时期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曹艳梅法官

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曹艳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案例1

高学历和良好的经济条件能否成为孩子抚养权的筹码?

与王女士相恋后不久,张先生结婚生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耗了他们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提出3岁的儿子应该有抚养自己的权利。原因是作为一名大学教授,他在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上明显优于妻子。然而,王女士不赞成小张追随父亲的事业。她认为他的儿子从出生起就由他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只和儿子打了几次视频电话,连育儿的一分钱都没给他。虽然我的经济条件几乎很差,但我对我的儿子有很深的感情,他应该由我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同居,过分保留自己的方法和习惯,未能互相包容。现在双方都赞成离婚,依法应该允许。至于双方有争议的育儿关系,孩子目前还在襁褓中,与王女士长期生活在一起,事业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对孩子的影响,延续孩子现有的事业环境,离婚后继续与王女士的事业,在这个阶段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考虑到孩子目前的职业和心理需求,探视方式可以适当放宽,即每周六上午9: 00至下午6: 00,每月一次。未来,当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再改变。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落实探望儿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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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养育关系有哪些考虑?

吴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夫妇,有一个儿子小李。结婚两年后,他们感情破裂,离婚了。经法院调整,小李与母亲吴女士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后,吴女士突然在法庭上对前夫提起诉讼,声称孩子太小,自己照顾不了,要求改判。小李和父亲李先生住在一起,每月支付她1000元的托儿费。面对前妻的要求,李先生傻了。他认为前妻的职业地位没有改变,他在上海有一套房产,房子没有抵押贷款,条件很好。他也根据调整按月支付抚养费,不赞成改变养育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当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吴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约定孩子小李和母亲一起生活。目前两人都是在职员工,吴女士也没有证明自己的育儿技能和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吴女士以工作为由,要求与父亲李先生改变孩子的职业,法院拒绝支持。因此,吴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案例3

如何判断多子女寄养家庭的权利?

孙先生于2009年与岳女士结婚,在技术资源网注册,婚后生下儿子孙潇和女儿小岳。原本,一家四口过着幸福的生活。没想到,由于婚后交流不畅,他们最后还是上了法庭,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对可爱的孩子,他们的观点却有分歧。父亲孙先生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每月支付4000元费用。这位母亲岳女士也不愿意放弃孩子,声称自己的家庭条件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要求给自己一对孩子,甚至要求孙先生不要交育儿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行结婚,但未能准确处理婚后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在他们要求离婚并给予许可。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两人有两个孩子。在双方都希望孩子和自己一起生活的愿望下,一个人负责一个孩子的事业是合适的。现在女儿和儿子、孙子分居,与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稳定的事业,还是保持现状比较好。考虑到两个孩子共同成长的需要,法院调整为儿子和女儿每个周末可以和父母同住一天。同时,考虑到两个孩子年龄相差不大,双方都不需要支付育儿费。

案例4

和父母一起抚养孩子是唯一的方法吗?

陈先生和英女士原本是夫妻,婚后养育了一个生动可爱的女儿。2017年,因长期积累的家庭矛盾,应女士起诉法院,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她4岁的女儿陈骁由她自己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辩称,女儿在幼儿园出生时就由父母照顾,妻子应女士很少陪伴孩子,孩子的户籍也在身边,现在生活在一起,关系很好。她是唯一有信念和能力照顾陈骁的女儿。两人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由来已久。

法官对分居期间双方轮流照顾子女的养育条件、养育人才、现状等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考虑到陈先生家住虹口区,英女士家住静安区的实际情况,距离不远,他建议双方轮流半年或一年照顾孩子比较合适。

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女儿陈骁将从转让协议生效当月起由双方轮流抚养。轮流的方法是,陈骁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与父亲同住,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与母亲同住,以半年为周期轮流。双方都有责任在孩子的探视中互相帮助。陈骁与妻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用将全部由照顾者承担。陈骁满8岁后,双方将讨论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儿童抚养权利的五个问题

1.离婚后如何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时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孩子应该由母亲直接抚养。

■二、已满两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三,年满八岁的孩子要尊重自己的真实意愿。

2.离婚后孩子的照顾权能改变吗?

法律改变抚养权的初衷是为了让未成年子女在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在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后,法院往往会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一方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抚养条件不改变孩子的成长,抚养关系也不会改变。

3.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如何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随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越来越多,多子女家庭的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因人而异,一般原则是保证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情感、父母的养育条件等因素,孩子脱离父母由一方照顾并没有统一的量表,可以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和肯定。

4.抚养条件相似的离婚夫妻可以轮流抚养孩子。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事业”改为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有利于有效缓解离婚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切都要为子女的审问理念而生。在未来的抚养权争夺战中,离婚当事人轮流抚养抚养抚养条件和天赋相近的未成年子女,可能会成为新的趋势。

5.离婚父母如何准确行使探视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由直接父母负责协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责任。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行使探视权时,父母双方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事业的原则,就行使探视权的方式、频率、地点、交接等因素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托儿费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如果不注意,就会陷入“失恋”的阴影。在争取抚养孩子权利的同时,抚养孩子的成本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主要因素。让我们继续用真实的案例来看看意见研究所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1

如果未成年人意外分娩,我应该支付多少育儿费?

小张和小李是高中同学,对彼此有一种懵懂的好感。没想到,偷了一次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在她只有16岁的时候生下了一个女婴。孩子出生没几天就被小李的家人接走了,而小张休学两年后又开始了留学,两人分道扬镳。没想到,孩子3岁时,小李就向法院起诉了小张。

小李的想法,裁定孩子的抚养权属于自己,并要求小张从出生到18岁每月负担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小张的法定代表人辩称,他同意抚养权应归小李所有,但他不同意承担抚养费用,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留学,没有经济收入,不能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抚养子女的事实和双方的意见,认定抚养子女的权利属于小李。支付育儿费是父母的责任,但考虑到小张在孩子出生时还未成年,目前还在读书,没有稳定的收入,父亲小李在家待业。结合实际情况、累赘人才、子女实际需求等因素,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在他的学业正式停止工作,收入稳定后,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费用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

钟表业之旅

“高”托儿费合法吗?

该公司高管毛先生和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家庭,同年生下儿子小猫。之后,双方因各种琐事感情破裂。2014年,他们同意离婚,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同意儿子由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将每月支付1万元的儿童保育费,直到小猫年满18岁。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只给了一年的育儿费,就此作罢。转眼间,儿子的开销逐渐增加,但毛先生却不肯履行诺言。陈女士作为的法定代表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原协议支付三年育儿费共计37万元。毛先生说,当初签协议是为了顺利离婚,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笔巨大的开支。现在儿子才几岁,一个月的开销远不到一万块。“高昂”的育儿费用实在难以承受,陈女士的诉求也不符合正常职业水平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约定,作为完整的民事诉讼人才,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在,离婚后,毛先生没有按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个动作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根据陈女士的诉请,判决毛先生一次性为儿子小猫支付儿童护理费37万元。

案例3

我生病了。我可以要求我父亲额外照顾孩子吗?

梁和程婚后不久就生下了儿子。出乎意料的是,梁潇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由于种种原因,梁某于2017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令由他照顾,由父亲程支付照顾费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儿子由母亲抚养,父亲程每月支付托儿费4000元,并支付此前就医产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网先天性疾病严重,需要多种手术治疗和特殊护理。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法定代表人梁再次起诉,要求程向支付育儿护理费共计19万元。程说,他的收入有限,每个月他已经尽力支付了4000多元的托儿费和5万元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梁作为的父母,应依法分担必要的事业和教学费用。小梁自出生以来就患有先天性疾病,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尤其是在婴儿期,需要持续的特殊护理。因此,梁关于增加护理费的想法是合理的。程某作为梁潇的父亲,理应承担这一义务。根据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支付的费用及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程某于2015年至2017年向支付护理费10万元。

育儿费用纠纷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1.育儿费的金额如何确认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育儿费用。负担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育儿费,家长首先要在网上讨论技术资源。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认子女抚养费用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共同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累赘才能以及当地的实际职业水平。当责任方向法院上诉要求降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育儿费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累赘的才能以及当地实际的职业水平来确定是否有必要降低育儿费。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必然要调整的临界值,在案件处理上仍然存在分歧。

2.确认后可以加育儿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是要认定“必要”情形,包括: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的育儿费用超过原金额。法院一般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追加育儿费用数额,这不仅是现实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3.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子女照顾?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伤害或者轻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累赘。因此,即使父母没有婚姻关系,双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仍然存在,需要负担相应的育儿费用。父母自身因年龄或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且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的,可参照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育儿费金额或根据当地最低职业保障规模确认育儿费金额。当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后,应综合考虑父母的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重新确认育儿费用的金额。

让孩子在父母的关爱下依然健康成长,这是每个家庭法官判案的主要理念,也是覆盖未成年人不可推卸的义务。同时,离婚的父母要积极照顾孩子,按时探望孩子,离婚不失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