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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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师案】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

[关键词]债务转让撤销权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债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委托海南郑恺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及团队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撤销权消灭的观点被法院采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武平律师声明]

一、债务转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涉案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已转移给原告。

第二,撤销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原告的撤销权依照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消灭”。

[试验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技术资源网21)琼0105号民国初年的XXXX

原告:梁XX

被告:刘XX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张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郑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张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我院于2 0 2 1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X月XX日、202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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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首先,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是XX酒店由原告经营;其次,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仅约定“XX酒店可以存在”。事实上,各方认定的XX酒店至今依然存在;再次,原被告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原告经营XX酒店,但该约定未经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认可,对第三人无效。且原告在另一案件中已表示取得了XX酒店的经营权;最后,原告在向案外人XX在XXXX发出通知时,就已经知道XX酒店已出租给他人的事实,仍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合同。被告敲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已超过法律技术资源网规定的一年。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综上,原告的想法是,被告刘XX承诺将XX酒店交由其管理,并勒索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合同应当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权已经消灭,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