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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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预约合同和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案情简介:2017年4月6日,薪环公司、蓝光公司、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置业)签署《框架协议》,就蓝光公司收购中华置业100%股权达成协议,主要载明以下内容:第三条交易原则;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第五条尽职调查;第七条技术资源网络保密条款;第八条违约责任。

201技术资源网2007年4月7日,薪环公司、蓝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就标的公司的负债、总资产估值、财产回购、项目建设、税费处置、合同处置、担保等事项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重要内容如下:1 .中国房地产负债相关事宜。二。中国房地产资产总估值。第三,回购房产。四。税费处理。

《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签署后,薪环公司、蓝光公司、中国银行璧山支行签署了《监管协议》,蓝科技资源网光公司随后将《框架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2亿元存入《监管协议》约定的监控账户。

2017年6月4日,薪环公司向蓝光公司发出股权收购函,要求蓝光公司书面回复是否继续收购。2017年6月7日,蓝光公司向薪环公司发出《关于股权收购的复函》,明确终止本次收购协议。2017年6月16日,欢欢公司向蓝光公司发出《支付违约金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义务。

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法院一审观点: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签订本合同,除不可归责于预约当事人的原因外,预约当事人应当订立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拒绝签订本合同当然不构成预约违约。需要进一步认定拒绝签订本合同的一方是否违反预约合同的善意协商责任,即其协商行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的明确约定,或者在预约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协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业通行做法、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欢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蓝光公司存在违反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的行为,对总对价原则作出重大变更,也不足以认定蓝光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的行为。

至于是否存在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蓝光公司在合同谈判过程中通过其内网发布了会议通知,不属于保密条款协议中涉及的保密信息。蓝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二审法院的观点:意向性协议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分类。一般来说,意向性协议没有实质内容,对双方缺乏显著的约束力。但本案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已经约定了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并明确约定在排他性谈判到期时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故被上诉人蓝光公司所认为的“框架协议+会议纪要”是一份没有法律依据的意向性协议。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合同的责任,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蓝光公司就税务事项提出的谈判条件“对双方就最终交易价格的确认进行多次谈判后确认的总对价原则作出重大改变”。2017年6月4日,薪环公司向蓝光公司提出是否延长独家会谈期限继续讨论时,蓝光公司于2017年6月7日致函薪环公司终止会谈。蓝光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框架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违约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义务。基于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后的讨论、薪环公司的损失以及双方的合同预期,法院判决蓝光公司赔偿薪环公司违约金1.2亿元。

至于是否违反保密条款,根据薪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蓝光公司在其内部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上公布的题为《重庆拟股权收购两江春城快速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的会议通知存在对外泄露的客观事实。但该会议通知并未涉及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及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也未透露双方就项目转让进行讨论的具体情况。会议通知不属于框架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蓝光公司的上述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意向书和合同有什么区别 (预约合同与意向性协议的区别)

小庄有话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实际法律问题的解释》原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并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承担订立买卖合同的责任,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义务或者要求撤销预约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规定,认购书、认购书、预约簿等。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的合同,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薪环公司和蓝光公司分别签署了框架协议和会议纪要。框架协议+会议纪要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保留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义务。

二审法院在确认蓝光违约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2亿违约金进行处罚。而是考虑到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后的讨论、薪环公司的损失以及双方的合同预期,酌情给予蓝光公司违约金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