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有目共睹。很多企业不能及时恢复生产,部分单位合同履约可降低。
疫情爆发前,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仍在正常进行。
北京某企业中标一批办公设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发。准备签约时,因疫情爆发,只能暂停签约。
随着交通防控措施的解除,采购人将对中标人进行现场严肃性考核。
现场观察显示,由于生产人员、物资组织等原因,公司恢复生产还需要一段时间。
买方决定不签合同,理由是该公司不能按时交货。
这对于因疫情而收入大幅减少的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年头,这种解约应该挺常见的。但是购买者这样做合法吗?
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就是做了一件原本合法的事情,违法了。
因疫情原因,中标人可能无法履行合同时,应通过技术资源网正常程序处理,不允许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被动。
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检测样品或者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
本案中,采购人因中标人的技术资源网络不具备通过现场评审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变更中标结果,明显违法。
第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非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双方应在中国技术资源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的硬性规定是为了保护采购结果的威信和合法性。
第三,对于因疫情可能无法准确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合同。
但是,合同的签订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比如: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核心产品的性能指标、中标金额、支付条款等。
四是无法履行合同且可能对采购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否决中标。
采购人可以审查报告结果,推迟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是双方协商不成的,购买人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申请变更中标结果或者重新购买。
总之,中奖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该随便更改。
总有办法,千万不要太任性,否则理性会变得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