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家纺品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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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纠纷的产生主要因于家纺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h/】其实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加盟商应该对合同内容有深入的了解,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要以为入职合同都是总部系统的模板,不能修改。事实上,合同应该由双方协议签订。换句话说,加盟商不仅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而且有权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商签约时参考。

首先,特许经营总部应被要求出示服务徽章登记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家纺品牌由总部授权给加盟店。换句话说,总部必须拥有这个品牌,才能被授权到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首先要取得中央标准局颁发的服务徽章注册证。前段时间一家中餐厅连锁系统发生纠纷案,新旧系统进入公平贸易委员会。后来,败诉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已经加入系统的加盟店被迫更改名称。多么无辜!所以加盟前,加盟商必须确认总部确实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总的来说,总行会向加盟商收取三种费用,即特许费、提成费和保证金。所谓加盟金,是指总部收取的帮助加盟商进行店铺整体规划和开店前教育培训的费用。提成是指加盟商使用总部商标并享有商誉的费用,是一种连续的费用。只要加盟商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以是一年一次、季度一次或每月一次。至于保证金,是总部为了保证加盟商履行合同,按时付款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连续收费的,有些加盟商总部会要求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期内开出全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票。例如,如果合同期为五年,每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些总部将要求特许经营者一次支付五张为期五年的支票。后来有一个案例,某系统的加盟商开了两年店,因为生意不好倒闭了,但早在签约的时候,他就已经开了一张五年版税的支票,付给了总部。按理说,未来三年,既然店铺已经关闭,总部的商标和商誉也不再使用,就不需要支付版税了。但是总部还是把收到的支票卷进银行提取,导致加盟商不仅失去了两年的生意,还支付了已经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如果加盟商满足总行要求一次性开出合同期内所有版税的支票面额,一定要记得在合同中注(原创www.isoyu.com版权)明一点。当加盟店关闭不再开店时,总公司必须返还未到期的版税,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总部供应的价格

在一般加盟合同中,总部会要求加盟商从总部进货,而不是私下。这往往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最有争议的环节。因为加盟商往往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所以自行从外部采购。但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总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商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出现了纠纷。比较合理的办法是,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事先要求总部提供的价格不要高于市场价格,或者高于市场价格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后双方就价格问题发生争执。

第四,商圈安全问题

通常为了保证加盟店的经营效益,会给加盟总部提供商圈保障,即在一定的商圈内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商必须非常清楚保护商圈的范围。但总部离安防商圈不远,第二家店开张就影响原加盟店的业务,引起抗议,这是常见的情况。事实上,如果总部设在保安商圈之外,加盟店是没有权利提出抗议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连锁系统由于加盟店的增加或饱和,发现在商圈的保护下很难开设新的加盟店,于是借机发展第二品牌。是指使用另一个新品牌名称,业务内容与原品牌完全相同,不受原品牌商圈保障的限制。比如曾经有过房屋中介连锁体系,当然导致了加盟店的群体斗争。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签约时最好写明,总部不得开发同样业务内容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限制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总行为了保护业务技术和知识产权,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被特许人相同的行业。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这是可以理解的。公平贸易委员会也认为这不会违法。但是竞业限制的期限应该合理到什么程度呢?如果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加盟商未来的工作权利。在这方面,有一个三年不竞争条款的连锁系统,被特许商店起诉到公平贸易委员会。公平会觉得竞业限制条款合理,但你觉得三年太长了吗?后来总部也明智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商在签约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影响以后的生计。

第六,管理法规问题

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少则十个、二十个,多则七个、八十个。但通常会有这样的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总部管理规定办理。”如果加盟商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上。因为管理规定是由总部制定的,所以总部可以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所有事项纳入其管理规定,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到那个时候,加盟商就得听总部的摆布了。

七、违约处罚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总行制定的,对总行会更有利。违约处罚方面,只列出加盟商,完全不提总行违约。加盟商应能对此提出相关要求,并明确总部违约的处罚条款,尤其是总部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后勤保障,应要求由总部实现。

第八,关于纠纷的处理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中列有管辖法院,总部所在地法院通常为管辖法院。以便总部工作人员今后在需要时更容易往返附近的法院。值得一提的是,有一个特许经营总部在合同中规定,在特许经营者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总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知道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谁?如果所有员工都来自总部,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向总部,但不利于加盟商。因为合同原因,加盟商不能无视调解委员会,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作者建议特许经营者在遇到类似条款时,应将其删除。

第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合同终止时,加盟商最重要的是拿回定金。

这时候总部会检查加盟商是否违约或者欠钱。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一切顺利,没有欠款,总部会退还押金。然而,一旦发生纠纷,是否拆除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焦点。有的总部甚至自己雇人拆招牌。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者需要取决于谁最初支付了招牌。如果是受许人出资,招牌“对象”的所有权应归受许人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得擅自拆除。如果真的要拆除,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属于破坏罪。

第十,这是最后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各持一份

有一次,某超市连锁系统与加盟商签订合同后,总部保留了两份合同,却没有为加盟商保留一份。后来被起诉到公平贸易委员会更正。所以加盟商一定要记得保留一份,这样才能清楚的了解合同内容,保证自己的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是签合同前先把合同内容看清楚,把内容一个个看明白。如果有不清楚或不清楚的地方,要问清楚总部工作人员。因为只有在签约前仔细了解合同,才能减少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