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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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经济市场化和房屋商品化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为了更好的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应运而生,下面一起来看一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细吧。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细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原创版权www.isoyu.com)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