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写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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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可以将遗产合理的移转给继承人或第叁人,有时候为了租税的考量,有时候也可以减少一些子孙的纷争,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吧。

首先,介绍遗嘱的分类

1、公证遗嘱

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要求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处派公证员到遗嘱人所在地进行公证。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如需变更或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必须由原公证处办理。

2.自己写的遗嘱

自写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完整地书写和签署,注明年、月、日。

3.将代表这本书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注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记录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是书面或录音的形式。记录遗嘱制作后,应由见证人在记录遗嘱上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自写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应当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拟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书写,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但立遗嘱人自己可以用笔记录自己的意思,但立遗嘱人自拟的遗嘱不能用铅笔或其他容易涂改的笔书写。

2.自写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后处分其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正式立自写遗嘱,只是在日记或相关信件中提到他打算在死后处分遗产,则该内容不应视为自写遗嘱。但自写遗嘱只要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真实意思的书面记录,不要求有“遗嘱”字样。遗嘱人对其死后的事务,包括其死后财产的处分作出安排,没有相反证明的,该文书视为遗嘱人的亲笔遗嘱。

3.必须由立遗嘱人签字。

遗嘱人签名是自写遗嘱的基本要求,既证明遗嘱是遗嘱人本人写的,又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遗嘱。遗嘱人的签名必须由遗嘱人自己的名字书写,不能用盖章手印或涂写代替。无遗嘱者签署的亲笔遗嘱无效。自写遗嘱需要涂改、增删的,遗嘱人还应当在涂改、增删的地方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乞讨、添加或删除的内容无效。

4、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应当在自己的遗嘱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录是确定遗嘱人遗嘱能力的依据,也是确定多份遗嘱时每份遗嘱顺序的依据。自写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以遗嘱人立遗嘱并签名的日期为(原创版权www.isoyu.com)准。但是,如果立遗嘱人不把签字日期作为遗嘱时间,可以把其他时间作为遗嘱时间,但只能把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作为遗嘱时间。如果遗嘱中没有注明日期,或者注明的日期不具体,例如只注明了年和月,但没有写日期,遗嘱就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