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概念以及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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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言论自由的概念以及意义有哪些。

    言论自由的概念以及意义有哪些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国家可能仍然处罚(但非禁止)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不过,如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指出,人们对于自由地发表言论有所疑虑,可能不是因为害怕政府的惩罚,而是由于社会的压力。当一个人表达了一个不受欢迎的意见,他或她可能要面对其社群的蔑视,或甚至遭受猛烈的反应。尽管这种类型的言论自由的压制比政府的压制更难预防,关于这种类型的压制是否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还是存有疑问的,而言论自由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

    历史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岩爆破坏堵塞公路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爱人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理论意义

    促进民主

    一种理论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因为候选人的公开讨论是使竞选期间选民知道如何选择的根本要素。借由言论,人民得以影响政府决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员下台的批评能确保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在纽约时报与苏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权利是该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义”。然而“纵使对一个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达或对公共事务评论是重要的,对言论及新闻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达及对公共事务的评论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触的。”(时报企业与希尔案)

    论者以为:当公民因惧于反击而不去表达其不满时,政府对公民即不会有所反应,从而,政府对于其行为所应负起之全部责任即随之减少。言论自由的拥护者通常断言政府压制言论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规避责任。

    另外,有人立论:对言论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护民主制度来讲是不冲突的或必要的,(原创版权www.isoyu.com)例如,在战后的德国,对支持纳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论合理化。

    发现真理

    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曾在判决中写道:“对一个念头是否为真理最好的测试,即凭其力量在竞争市场中为人接受,并且惟有基于这样发现的真理,才能稳固地达成他们的愿望。”(阿布拉姆与美国联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场”来解释他的说法。

    以想法的市场来阐述言论自由招致学者的批评,他们立论:以为各种想法都会进入想法的市场是错的,纵使各种想法都出现在想法的市场上,某些因有较佳资源以响亮宣传使每个人都能听见的想法也会掩盖过其他想法。

    另一个论点是:假设真理必然赢过谬误是错的,我们透过历史可知人们可能会受情绪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终将被维护,过渡期间内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伤害。总归来说,对上述批评的回应是-承认“想法的市场”这个论点是有问题的;然而坚持把决定真相及审查谬误的决定权交给政府可能更糟。

    提升自主性

    另一个基本理论是:言论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贝克教授说:“自愿地从事发言行为即从事自我定义或表达。一个反越战人士可能解释:当她在示威行动中反复地呼喊口号”立即停战“时,她这么做并没有期望她的言论会影响战争的持续。倒不如说她参加及呼喊口号吟诵是为公开地定义她自己对这场战争的反对。反战者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用于自我表达的言论,不依赖于与他人的有效的交流、为自我成就及自我实现的重要性”。

    保障言论因其有助于政治进程或推进真理强调表达的工具性价值之搜寻。美国大法官涂谷·马歇尔(ThurgoodMarshall)写道:“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服务政治的需求,并且服务人类需要自我表达的灵魂之需求”。(普罗康尼珥与马丁尼兹案)

    崇尚自主性的激烈表达者认为,言论自由做为基本权利才能彰显人的自我,并认为这是建立秩序的必要。常用的说法是“错误的言论也有表达的自由”,有人反对言论自由是为了寻求真理,在他们看来言论自由促成真理的发现只是额外长出的果实。并确定言论自由的原则之一是:言论的内容是中性的,与真理无关。

    批评本观点者争论,比起无数其他可被认为属自我的一部分或能促进自我满足的活动,并没有内在的理由判定言论是一个基本权利。

    发扬容忍

    另一个解释是:言论自由是构成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宝灵(LeeBollinger)教授是本观点的支持者,并且主张“自由言论原则涉及一种特别的行动即:为杰出的自制开拓出一个社会互动的领域,其目的是以发展及证明社会对控制被许多社会遭遇所唤起感觉的容纳度”。自由言论原则被留下与关于帮助形成“社会的智识性格”一模一样。  这个主张是在说: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价值,也是一个值得向往的价值,而保障不受欢迎的言论本身就是一个容忍的行动。这样的容忍作为一个典范可激发更多的容忍遍布在社会每一个角落。批评者主张:社会对于别人的不宽容是不必宽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规模的伤害、甚至鼓吹种族灭绝者。防止前述的灾害比起容忍那些为他们辩护者,应被认为更重要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