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的范围(怎样才能算是近亲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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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的规模(怎样能力算是近亲结婚)

男女如果属于近亲的话,则就不许可登记结婚。而法律上面的近亲,其实与我们懂得的近亲还是有点不一样。那依照法律中的规定,毕竟怎样能力算是近亲结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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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石玉成律师解答: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的属于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含: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百思特网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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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成律师解析: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的本质条件。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涯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逝世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逝世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略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与第一点雷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布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百思特网因而在宣布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该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定处置,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错误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置,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效婚姻百思特网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义务予以偿还,处置时应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涯艰苦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供给必要的经济补偿,无错误一方还可向错误一方要求伤害赔偿。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力。双方当事人均有抚育、教导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涯费和教导费的责任。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