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法规(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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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法规(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

酒是食品,也是产品,首先必需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德量法》有关食品标签、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其次,酒包装物上可能还会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强迫性尺度规定必需标注之外的信息,这类信息可能属于商品包装物广告领域,又得符合《广告法》相干规定;第三,酒包装物的包装装饰不得与他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雷同或者近似,这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酒包装物上的商标标注应用是免不了的,商标的标注应用必需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药酒,还得遵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签的规定。酒包装物究竟是通过印刷工艺加工出来的,由此还得遵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干规定。

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制订的实行条例、行政规章、强迫性尺度,甚至公告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当然的规制根据,也是必需遵照的。

以下是涉及到的重要法律规范,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普通酒应该遵照以下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该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接洽方法;

(四)保质期;

(五)产品尺度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应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度尺度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允许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尺度规定应该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该标明重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度尺度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出售散装食品,应该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接洽方法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该依照规定明显标示。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解释书,不得含有虚伪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生产经营者对其供给的标签、解释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解释书应该清晰、显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该明显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解释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出售。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伪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操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情势向花费者推举食品。花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攫取好处的方法向花费者推举食品。

保健酒还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效,应该具有科学根据,不得对人体发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许可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效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百思特网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度中医药管理部门制订、调剂并颁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该包含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解释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内容应该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合适人群、不合适人群、功用成分或者标记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取代药物”。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成分应该与标签、解释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该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该声明“本品不能取代药物”;其内容应该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该颁布并及时更新已经同意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同意的广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效。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度尺度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资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资命名。

第三十九条 特别食品的标签、解释书内容应该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解释书一致。出售特别食品,应该核对食品标签、解释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解释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出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视管理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颁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别食品的标签、解释书。

特别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出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志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现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应用办法、生产者或者出售者等相干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解释的总称。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该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该真实精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该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该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请求:

(一)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该采取国度尺度、行业尺度规定的名称;

(二)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该应用不会引起花费者误会和混杂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独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域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会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该在所示名称的临近部位应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杂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别的食品,其名称应该反应该食品的混杂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取特定的加工工艺制造,用以模拟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点的食品,应该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该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该依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区。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该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该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德量义务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该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该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出售的,应该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行生产允许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允许证的,应该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该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该清楚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该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办法应该符合国度尺度规定或者采取“年、月、日”表现。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该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资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该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该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现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该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管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该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该依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参加量的递减次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办法依照国度尺度的规定履行。

在食品中直接应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该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应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百思特网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规模和应用量应该依照国度尺度的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该标注企业所履行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处所尺度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尺度号。

第十三条 食品履行的尺度明白请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该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行生产允许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该标注食品生产允许证编号及QS标记。

委托生产加工实行生产允许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允许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www.isoyu.com原创版权)托企业的生产允许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应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解释。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解释: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别群体易造成伤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置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度尺度等规定,应该标注其他中文解释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解释中标注“养分”、“强化”字样的,应该依照国度尺度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养分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度尺度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诱骗或者误导的方法描写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解释无法证实其根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敬民族习俗,带有轻视性描写的;

(六)应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尺度制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制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动:

(一)捏造或者虚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捏造食品产地,捏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捏造、冒用、变造生产允许证标记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别。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该直接标注在最小出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出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该依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出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楚地辨认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迫标注内容的,应该在出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离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辨认的除外;能够清楚地辨认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迫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该清楚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该采取比较色,使花费者易于识别、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该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应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应用外文,但应该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迫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标注的,按照其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方法》

第十条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效应该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效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该提交下列材质: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质真实性负责的法律义务许诺书;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包含研发人、研发时光、研制进程、中试范围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效、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干科学根据,以及依据研发成果综合肯定的产品技巧请求等;

(四)产品配方材质,包含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尺度,必要时还应该依照规定供给原料应用根据、应用部位的解释、检验及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五)产品生产工艺材质,包含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解释,症结工艺掌握点及解释;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效评价材质,包含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效实验评价材质,人群食用评价材质;功用成分或者标记性成分、卫生学、稳固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实验报告,以及涉及高兴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质种类、名称、相干尺度等;

(八)产品标签、解释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质;

(九)3个最小出售包装样品;

(十)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干的材质。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除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质外,还应该提交下列材质:

(一)产品生产国(地域)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地域)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出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出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形的安全性报告;

(三)产品生产国(地域)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干的技巧法规或者尺度;

(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域)上市的包装、标签、解释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该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该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革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除提交保健食品注册变革申请表(包含申请人对申请材质真实性负责的法律义务许诺书)、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外,还应该依照下列情况分离提交材质:

(一)转变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革申请,还应该供给该注册人名称、地址变革的证明材质;

(二)转变产品名称的变革申请,还应该供给拟变革后的产品通用名与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质;

(三)增长保健食品功效项目标变革申请,还应该供给所增长功效项目标功效学实验报告;

(四)转变产品规格、保质期、生产工艺等涉及产品技巧请求的变革申请,还应该供给证明变革后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效和质量可控性与原注册内容本质等同的材质、根据及变革后3批样品符合产品技巧请求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转变产品标签、解释书的变革申请,还应该供给拟变革的保健食品标签、解释书样稿。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解释书样稿应该包含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用成分或者标记性成分及含量、合适人群、不合适人群、保健功效、食用量及食用办法、规格、贮藏办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干制订根据和解释等。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解释书重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并声明“本品不能取代药物”。

第五十六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应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差别于其他同类产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重要原料等特征的名称。

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伪、夸张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效的词语;

(三)俗气或者带有封建迷信颜色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其他误导花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度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同意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效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效相干的文字;

(三)易发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养分素弥补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制止应用的其他词语。

第五十九条 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该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第六十条 同一企业不得应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应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宣布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为指点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花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诱花费者理性花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现予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10日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保健食品实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标。为指点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花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诱花费者理性花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研讨制订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一、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出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重要展现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显著色差。警示用语应用黑体字印刷,包含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取代药物治疗疾病。

当重要展现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百思特网要展现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依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更。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出售包装(容器)外显著地位清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取“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情势,应该精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该与所在地位的背风景形成鲜明比较,易于辨认,采取激光蚀刻方法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改动。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光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次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该应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该分离应用2位数字标注。

5.保质期的标注应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法描写。

三、投诉服务电话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效”的字体一致。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许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置花费者投诉、举报,并记载、保留相干服务信息至少2年。

四、花费提醒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合、网络平台等显要地位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取代药物治疗疾病”等花费提醒信息,引诱花费者理性花费。保健食品花费提醒参考模板详见附件(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办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出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该应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德量法》

第五条 制止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制止捏造产品的产地,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制止在生产、出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需真实,并符合下列请求:

(一)有产品德量检验及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依据产品的特色和应用请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须要事先让花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花费者供给有关资料;

(四)限期应用的产品,应该在明显地位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应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应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破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该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解释。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依据产品的特色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别请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需符合相应请求,按照国度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解释,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捏造产地,不得捏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

第五十三条 捏造产品产地的,捏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捏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纠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滞生产、出售,并处违法生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效、产地、用处、质量、成分、价钱、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供给者、情势、质量、价钱、承诺等有表现的,应该精确、清晰、明确。

广告中表明倾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该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目、期限和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该明示的内容,应该明显、清楚表现。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应用或者变相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应用或者变相应用国度机关、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应用“国度级”、“最高等”、“最佳”等用语;

(四)伤害国度的尊严或者好处,泄漏国度机密;

(五)妨害社会安宁,伤害社会公共好处;

(六)伤害人身、财产安全,泄漏个人隐私;

(七)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气;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惧、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轻视的内容;

(十)妨害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掩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广告不得伤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办法的,应该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制止应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现功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解释治愈率或者有效力;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用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拟;

(四)应用广告代言人作推举、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同意的解释书不一致,并应该明显标明禁忌、不良反响。处方药广告应该明显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浏览”,非处方药广告应该明显标明“请按药品解释书或者在药师指点下购置和应用”。

推举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该明显标明“请细心浏览产品解释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点下购置和应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该明显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解释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效,并不得应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倾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杂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现功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拟;

(五)应用广告代言人作推举、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明“本品不能取代药物”。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引诱、鼓动饮酒或者宣扬无控制饮酒;

(二)涌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示驾驶车、船、飞机等运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清除紧张和焦虑、增长体力等功用。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伪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诱骗、误导花费者的,构成虚伪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虚伪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效、产地、用处、质量、规格、成分、价钱、生产者、有效期限、出售状态、曾获声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供给者、情势、质量、价钱、出售状态、曾获声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形不符,对购置行动有本质性影响的;

(三)应用虚构、捏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结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质的;

(四)虚构应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后果的;

(五)以虚伪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诱骗、误导花费者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明,应该根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应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收过的服务作推举、证明。

不得应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伪广告中作推举、证明受到行政处分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应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应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雷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度机关的名称、标记、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雷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度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雷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赞成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号、徽记等雷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或者不易误导大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行掌握、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雷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雷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轻视性的;

(七)带有诱骗性,容易使大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色或者产地发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应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第十四条 闻名商标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作为处置涉及商标案件须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闻名商标应该斟酌下列因素:

(一)相干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水平;

(二)该商标应用的连续时光;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连续时光、水平和地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闻名商标受掩护的记载;

(五)该商标闻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商标局依据审查、处置案件的须要,可以对商标闻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置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处置案件的须要,可以对商标闻名情形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进程中,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意权力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案件的须要,可以对商标闻名情形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闻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运动中。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应用的,或者应用未注册商标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禁止,限期纠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处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应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解释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志。

注册标志包含注(注外加圈)和。应用注册标志,应该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行下列混杂行动,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接洽:

(一)擅自应用与他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雷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应用他人有必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含简称等)、姓名(包含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应用他人有必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接洽的混杂行动。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第六条规定实行混杂行动的,由监视检讨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动,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背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该及时办理名称变革登记;名称变革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取代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该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巧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义务赔偿等才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干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尺度、生产工艺、标签和解释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该依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解释书。

标签或者解释书应该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允许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同意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效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响和注意事项。标签、解释书中的文字应该清楚,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该明显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力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解释书,应该印有规定的标记。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该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肯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宣布。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解释书为准,不得含有虚伪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现功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应用国度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举、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扬。

第九十一条 药品价钱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出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质、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同意证明文件、药品生产允许证、药品经营允许证,对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义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毕生制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运动:

(一)未经同意开展药物临床实验;

(二)应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出售该类药品;

(三)应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解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药品包装、标签、解释书必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药品商品名称应该符合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规定。

《药品解释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 药品的内标签应该包括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效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码过小无法全体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该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外标签应该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效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响、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同意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效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响、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体注明的,应该标出重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解释书”字样。

第十九条 用于运输、蕴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该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同意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依据须要注明包装数目、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志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原料药的标签应该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履行尺度、同意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目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雷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局及色彩必需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该显著差别或者规格项显著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离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色彩应该显著差别。

第二十二条 对贮藏有特别请求的药品,应该在标签的醒目地位注明。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该依照年、月、日的次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现,月、日用两位数表现。其具体标注格局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现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依照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意的注册尺度履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盘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盘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该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该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二十四条 药品解释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需符合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颁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药品通用名称应该明显、突出,其字体、字号和色彩必需一致,并符合以下请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需在上三分之一规模内明显地位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需在右三分之一规模内明显地位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不得应用斜体、中空、暗影等情势对字体进行润饰;

(三)字体色彩应该应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码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色彩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明显,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解释书和标签中制止应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度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意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应用注册商标的,应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用于出版物、包装装饰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运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含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饰印刷品,包含商标标识、广告宣扬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饰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含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运动,包含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运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需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究社会效益。

制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度明令制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饰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饰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捏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花费者发生误导的广告宣扬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饰的印刷品。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饰印刷品印刷经营运动的企业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允许证;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一)接收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应用允许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收委托印刷广告宣扬品、作为产品包装装饰的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收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扬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历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饰印刷品的;

(四)接收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饰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饰印刷品全体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收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扬品,违背国度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起源:久洋之法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