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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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罚)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以下简称“政务处罚法”)公布施行。看到“政务处罚”四个字,不少人会想到“政纪处罚”“纪律处罚”“处罚”等百思特网名词。那么,这些处罚之间有啥差别和接洽?随着政务处罚法的实行,这些处罚还有用吗?

“政务处罚”应用后,“政纪处罚”已不再应用

据介绍,“政务处罚”这个名词,随着国度监察体制改造发生;相应的,监察机关已不再应用“政纪处罚”这一概念。视察可以发明,此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通常有“给予党纪政纪处罚XXX人”这样的表述;而如今,表述则变为“给予党纪政务处罚XXX人”。即“党纪政纪处罚”变成了“党纪政务处罚”。

早在2017年7月,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深化监察体制改造 推动试点工作”系列文章中就指出,“政纪”概念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端应用这一概念。监察体制改造后,监察机关根据相干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罚决议,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执政,实现纪法离开和纪法连接。

2017年11月,监察体制改造试点在全国推开;紧接着,2018年2月,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的通报中,过去的“党纪政纪处罚”表述变为“党纪政务处罚”;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行,首次以法律的情势明白了“政务处罚”这一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处罚与政纪处罚并不是简略的概念调换。仅就处罚对象而言,政纪处罚的对象重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政务处罚的对象规模更广,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包含了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度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导、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这也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根本精力。

党员受了政务处罚,还可能同时受到纪律处罚

那么有人要问了,政务处罚和纪律处罚是个啥关系?让我们以近期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通报的“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吴斌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百思特网”为例——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吴斌仁借新房搬迁和为其子操办婚礼之机,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0.98万元;并先后多次接收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及旅游运动支配。此外,吴斌仁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2月,吴(原创版权www.isoyu.com)斌仁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免职处罚,违纪款予以收缴。

该案中,“开除党籍”为纪律处罚,“免职”则为政务处罚。

由此可见,政务处罚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罚重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当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党员,其行动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受到政务处罚时,一样将受到纪律处罚。

那么,政务处罚和纪律处罚在应用时具体有何差别?

依据政务处百思特网分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二者差别如下:

从处罚主体上,政务处罚作出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纪律处罚则为党组织;

从处罚对象上,政务处罚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这里就包含了党员以及非党员;纪律处罚对象为党组织和党员;

从实用情况上,政务处罚实用于违法行动;纪律处罚实用于违纪行动;

从处置方法来说,政务处罚方法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六类;对党员的纪律处罚方法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五类。

政务处罚和纪律处罚

也就是说,虽然政务处罚和纪律处罚有差别,但是之间也有接洽,即当一名党员违纪的同时也存在职务违法,其将同时受到纪律处罚和政务处罚。

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罚与处罚,不能同时应用

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罚。

有人又要问了,当前,政务处罚和处罚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对此,专家表现,对公职人员而言,存在政务处罚和处罚两种惩戒制度,但二者不能同时应用。

依据政务处罚法第三条,监察机关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罚;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罚。据介绍,政务处罚法确立了政务处罚与处罚双轨并行的二元处罚体制。政务处罚履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履行的是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

虽然对公职人员存在政务处罚和处罚两种惩戒制度,但是二者不能同时应用。政务处罚法明白,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动,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反复给予政务处罚和处罚。

那么,为何两种处罚不能并用?

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罚和处罚

依据政务处罚法,对公职人员的处罚,政务处罚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处罚的主体是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但通过梳理发明,政务处罚和处罚的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实用情况,均为“违法”。

据介绍,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动,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反复给予政务处罚与处罚。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动的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力,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虽然二者不能并用,但二者并不是对峙的。据介绍,之所以要分离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罚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罚权,重要是体现主体义务和监视义务的贯通协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罚还是处罚,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理更为适合等因素兼顾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

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罚,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罚的情形,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罚的情形。为此,政务处罚法规定,监察机关发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该给予处罚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罚违法、不当的,应该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起源:三湘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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