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权利(米兰达权利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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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权力(米兰达权力在中国)

这句百思特网台词对于我们这批生于七十年代,当时正是十几岁的孩子来说简直是烂熟于心,倒背如流。当时不论是在街头巷尾还是学校课间你都会听到有人津津乐道的模拟这段台词,其熟练水平可远比背诵语文课文强多了。在我印象中,这部美剧因该是86、87年在中央一台播出的。当时还是孩子的我们自然不懂美国的法律,但对于这段台词也实在很懵圈:为啥亨特和麦考尔警官每次千难万险抓到坏人后都要不嫌啰嗦的反复这句话呢?

那时也许没有多少人能精确的答复出这个问题,于是我将这个疑问埋藏于心慢慢长大,时光一晃已经上了大学。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好像是在90年代中期,温兆伦,蓝洁瑛,周海媚主演的《义不容情》。黎明,刘青云,陈法蓉主演的《人在边沿》等港百思特网剧开端陆续播出。

港剧《义不容情》

港剧《人在边沿》

在这些港剧中每当阿Sir抓人前也都会有你有权不说话,但你说的每一句话将来都可能会用作呈堂证供的台词涌现,信任也是不少港剧迷们最耳熟能详的一句。

港剧《法证先锋》

再后来,几乎在所有破案题材的美剧,韩剧和电影中警方在逮捕疑犯前也都会照本宣科的来一遍,虽然大家对于这句话可能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但信任仍有不少观众也会跟我一样费解,为什么这些警察抓人前都要费一遍口舌呢?

美剧

韩剧《迷雾》

如果被抓的嫌犯真的有权力可以始终坚持缄默,谢绝答复任何问题的话,那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现实生涯中如果警官们嫌啰嗦,没对被抓获的嫌犯说这句话,那这嫌犯才可能是真的白抓了。因为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幻想象,而是一则来自于「普通法系」或称「海洋法系」中非常主要的法律——「米兰达权力」Miranda Rights。

「米兰达」是谁,什么是「米兰达权力」?

1963年3月13日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一名曾进过监狱,且出狱后一直无业的街头混混Ernesto Miranda 埃内斯托米兰达因涉嫌一起严重的罪恶被警方逮捕。因为受害人的指认,在审判中他很快便认罪伏百思特网法,并被法庭宣判20年刑罚重回了监狱。

埃内斯托米兰达

但米兰达在其律师的赞助下以警方没有告诉自己有权坚持缄默,在审判时有聘任律师和请求律师在场的权力为由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成果联邦最高法院以为被告未获告诉这些权力,背离了个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原则。因此米兰达之前所供认不讳的口供均被视为无效,时任美国首席大法官的Earl Warren 厄尔沃伦法官颠覆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责令重审,并为警方今后逮捕,羁押,审判嫌犯确立了一个必需明白向其告诉的5条自身权利的尺度化语言。

厄尔沃伦

从此,有名的「米兰达权力」也称「米兰达警告」出生了。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的中文译文如下:

宪法请求我告诉你有以下权力

1、你有权坚持缄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力在接收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同你受询问的全进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供给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答复问题,你在任何时光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愿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光停滞答复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随同你讯问的全进程。

从此以后,美国各地开端上演本文开头所述美剧《神探亨特》中的那一幕,警方在逮捕嫌疑人时就必需向其宣读这份权利,因此也叫做「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刚开端履行这个法律时,由于警告的“词儿”实在太长了,许多警察呼哧带喘的抓住嫌犯后,跑得大脑都缺氧了,谁都背不出来全文。但还要保证警告宣读的严谨,更不能丢词落字,这让警方十分头疼。于是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拘捕嫌犯时拿出来照本宣科。

印有「米兰达警告」的卡片

警察向当事人宣读「米兰达警告」

而落网后的嫌犯也凭借着「米兰达权力」开端纷纭上演“打逝世也不说”的好戏,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不小的艰苦,让全美各地警局怨声载道。不光警方对这项规矩有所牢骚,自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与「米兰达权力」出台以来就在全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直饱受争议。

有人以为该项法律的主旨在于掩护国民权力,因为缺少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对国民享有缄默权和律师权有可能并不清晰,而自身处于羁押状况时会发生伟大的心理压力,这就可能导致无辜认罪,好人蒙冤的情形产生。因此「米兰达权力」在某种水平上杜绝了嫌犯被冤枉的可能性。

也有人以为该项法律对嫌犯掩护过了头,有时甚至无异于“助纣为虐”。一些狡诈的罪犯应用缄默权隐瞒本相,给警方增长破案难度,甚至会导致一些罪犯的逍遥法外。总之对于「米兰达权力」是众说纷坛,其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那么「米兰达权力」如此备受争议,又为何至今矗立不倒呢?

道义放两旁法字摆中间,「米兰达权力」的利与弊

凡事有其弊,必有其利,古今事物皆如此。作者以为「米兰达权力」的有利之处在于能更好的保障了嫌犯被拘捕后的各项权力,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从而保证了司法程序上的正义,这是法治提高的一种体现。也是被「英美法系」视为传统和一直信奉的,来自于英国法官,法学家Alfred Thompson Denning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勋爵的一句有名法律格言: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法加以实现

也就是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简略来懂得就是指裁判进程(相对于裁判成果而言)的公正,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但也正是强调「进程」与「程序」的正义,同时也引发出了「米兰达权力」的一个弊病。如果必需是在警察完全且精确无误的宣读完「米兰达警告」之后所获得的证词才算合法,那么在实践的进程中则难免会涌现纰漏,或者造成执法部门的工作效力下降。由布鲁斯威利斯主演的电影《虎胆追凶》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外科医生保罗本来圆满的家庭因暴徒的入侵而决裂。

电影《虎胆追凶》

之后却因执法部门的效力低下让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暴徒逍遥法外,最后保罗不得已开端孤身寻凶。

电影《虎胆追凶》

而且因法律具有必定的灵巧性,那么「嫌犯的权力」也可能会被一些熟习法律的人加以应用,从而导致明明证据确实的案子但就是无法定罪或是轻判的可能性,甚至会有因为保证「程序正义」而有失「成果正义」的宣判产生。美国电影《守法国民》讲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格莱德巴特勒饰演的一名科技兵器研讨员生涯幸福圆满。但一次入室抢劫让妻子和女儿都受到损害。虽然证据确实,但由于律师的辩解,最终让罪犯因证据不足而被轻判。

电影《守法国民》

因此怀着伟大痛恨的研讨员应用自己的技巧和所谓的「程序正义」向罪犯和全部司法体系发起了挑衅。

电影《守法国民》

我还看过一部美国律政剧,故事中有一个坏人原来已经认罪,但他的律师发明警察在逮捕坏人时因忽视而忘了宣读「米兰达警告」,于是否认了警察取证的有效性,从而让坏人无罪释放。情节发展到这里时,弹幕里飘出网友们一堆剧烈的文字,有骂律师是恶棍的,也有吐槽美国法律制度荒诞的。起初我也觉得很朝气和不解,难道「你有权坚持缄默」和「程序正义」就那么主要吗?甚至有时以就义「成果正义」为代价?为了彻底搞明确从小时候看《神探亨特》就开端的这个疑问,我试图从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所著的《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寻找答案。以下是我在读完这本书后自己的一点领会。

陈瑞华教授著《看得见的正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示情势,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如果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明白的价值尺度。但如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当「实体正义」处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因为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整雷同,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肯定一个统一实用的公平成果是不现实的。

这时就须要人类法律制度中还要有「程序正义」,也就是说裁判的进程与裁判的成果没有直接的关系,「程序正义」仅体现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裁判的进程中,它具有明白,具体且可操作的一套「尺度」。简而言之,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平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进程是否符合公平的「尺度」就不仅仅是当事人所知,而且还能被一般社会大众所知。甚至于社会大众对于裁判是否公平的断定就是通过视察法律实行的进程来进行的。那么这种使社会大众「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

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明可以懂得为,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平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就必需要确保判决的进程符合「尺度」。我的懂得就是,「宁纵勿枉」和「宁枉勿纵」都不是好的司法,用「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才是好的司法。虽然这对于我这样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懂得起来确切有些难度,但我至少通过这本书明确了「程序正义」的目标是为了「实体正义」,这就是一个好的开端。因为作者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因而以上观点仅代表我个人的浅见。欢迎读者朋友们能在评论区各抒己见,来谈谈大家对于「米兰达权力」的看法。

尾声

一个起始于1986年,我所看的《神探亨特》中的「米兰达警(原创www.isoyu.com版权)告」终于在33年后我在撰写头条号文章时搞明确了。由此,我也开端不断的鞭策自己,除了持续多看电影,还要多读书,多做调查研讨,少妄下结论,更不能去当键盘侠。因为在互联网中也会有“米兰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