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多久可以立案(失踪需要48小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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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多久可以立案(失踪需要48小时才能立案)一个

广东中山一起长达15年的失踪案,近日迎来破案曙光。3月中旬,中山“上门女婿涉嫌杀人碎尸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平被抓获。中山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杨某平已确认与妻子关系重大,“一家三口人15年连续失踪”。据警方介绍,杨某平涉嫌杀害其中一名失踪人员的证据已初步掌握,尸体被杨某平埋在自家院内的巷道里。警方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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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让很多中山本地人想起了12年前另一起著名的离奇失踪案——主角是中山黄圃德宝家具城老板娘、身价上千万的富姐何坤宇。

2009年10月10日,何坤宇神秘失踪,家人悬赏50万元寻找线索。12年过去了,什么都没查到,案子也还没破。

令人震惊的是:

2009年10月10日晚上8点多,家人已经报警,但因为何玉玉失踪不到48小时,派出所登记,没有立案。那天晚上,我没有等到何回家。10月11日,何到黄浦永安派出所报案。出于同样的原因,派出所没有立案。

48小时后,黄浦警方对何玉玉的失踪展开调查。

可惜因为当时周边监控不完善,警方调取了街道和德保家具城的技术资源联网监控,却没有发现何启宇离开家具城的任何痕迹。警犬进入家具城侦察,并没有发明何坤宇。警察到处走访,却没有任何有效的线索。(2021年3月22日上游新闻)

失踪不到48小时。没有提起刑事诉讼。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令人发指。但是在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总会有一些疑问。我们不是说过“命案一定要破”吗?早在2004年6月,公安部就公开提出“命案必破”的宗旨,而这起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从理论上讲,在必须解决的谋杀案中是完整的。凭直觉,这个案子早就该破了,因为现在看公开的案子,不言而喻,职业刑警就是一个农村老太太,能知道凶手是谁,这对于新晃县27万人来说是公开的秘密。怎么可能埋了16年,最后靠团伙内耗能力发现?

简单的命案之所以久未破案,似乎是有内情的。

2019年12月30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晃“操场掩埋案”涉案公职人员渎职案。根据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

时任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的(也是杜的同学)和时任新晃一中校长的黄炳松(杜的叔叔)明知杜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搭,故意包庇在一起。

邓,时任怀化市公安局侦察兵、法医(1980年,邓,年仅31岁,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邓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热爱公安工作,刻苦学习公安业务,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多次被评为全区及所在单位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党员”,这正是当年中国人民事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安模范信誉档案》中的正确一条。案发后,警方在邓世平项目部办公室的墙上,拍摄到一条鲜红的血迹,长约20厘米。有了这样惊人的证据,邓对家人说:“我们必须先清剿外围,最后才能找到杜。现在我们还没有找到邓世平被杀的任何证据。”“我工作几十年了,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么难的案子。如果我说邓老师走了,我没看到他从技术资源网打回来。如果我说他被杀了,我们还没看到他的尸体。也许再过七八年等其他案子破了我再把这个案子拿出来。”澎湃新闻证实,邓水笙是邓世平母亲的学生,他证实“邓牧是他的小学老师,让他照顾(案)”。老师教出这样一个学生,信任邓牧,令人心碎。因为这明显是教师坑的坏学生)、时任新晃公安分局副局长的、时任新晃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陈寿福、曹日权、侦查员陈玲等人明知杜涉嫌杀害邓世平,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拖延对现场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未按上级要求深入挖掘涉嫌埋尸的两个坑,未及时调查、提交和提交相关证据,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新晃县公安局局长蒋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等人的吃饭邀请后玩忽职守,未能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等人的举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作为失踪案件处理。 导致该案长期得不到刑事侦查,邓世平、杜、罗广忠等凶手16年未被追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来,这才是操场埋尸案迟迟不能结案的真正原因。

很多人会问,刑事案件和失踪案件有这么大的区别吗?

是的为了方便普通读者,我们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规则(第三版)(2016)》来解释这个问题。

如有人员失踪,应及时组织派出所、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道执勤力量进行查找。如果有可能被破坏,应通知刑侦部门进行侦察。

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受损失踪人员信息规定(试行)》(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5〕1049号)规定,疑似受损失踪人员是指具有下列技术资源网络之一,可能被非法行为破坏但下落不明的人员: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破坏迹象;(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受到损害的;(3)人员随柔性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五)失踪人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六)下落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七)其他涉嫌损害的。

这就是很多基层派出所和网上所谓的“48小时”不足以成立刑事案件的原因。

当然这是旧历,因为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符合管辖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刑事立案,迅速开展侦察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二)接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妇女失踪的;(3)接到已满18岁的妇女失踪并可能被贩卖的报告;(4)虚构流浪乞讨儿童可能被拐卖的;(五)发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其他表明可能存在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事实的情形。

很多人认为公安是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与其说是学法律,不如说是屈服。这绝对是个误会。不学法律,连失踪案都不能成立!

我们再回到《公安机关搜寻疑似受损失踪人员信息规定(试行)》中,了解到搜寻疑似受损失踪人员信息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也许非法律专业人士又要问了:是刑侦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吗?你想太多了。

其他涉案信息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规则(第三版)》。案件涉及的犯罪现场、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库。

仅此而已。

看到这里,大家就清楚了,为什么邓世平先生16年冤死在操场上,为什么要严惩上述受贿枉法的执法者,因为这是天理不容的。如果当年立了刑事案,即使破不了案,肯定也用不了16年才能平反。

我们应该吸取操场掩埋案的教训。我想知道我们是否应该对近年来的失踪案件进行调查。有没有类似邓世平“被当作失踪案处理,导致案件长期得不到刑侦查处”的恶性案件?

我希望不要再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