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名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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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名录(《中国严厉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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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议》(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改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改案〉的决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改案〉的决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议》(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赞成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度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剂情形,现宣布《中国严厉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原创www.isoyu.com版权)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宣布〈中国严厉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环境掩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74号)同时废除。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厉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解释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解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百思特网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筹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印发

附件2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解释

一、登记条件

(一)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用处应符合《关于生效的公告》(环境掩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制止生产、流通、应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收用处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处。

(二)进口名录中《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处应符合《生效公告》(环境掩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光内的许可用处。

2.出口国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非缔约方的,须要非缔约方供给证书,证明所出口的汞不是起源于:不符合《汞公约》请求的原生汞矿,或氯碱设施退役进程发生的汞。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赞成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的化学品

1.进口用处应符合我国规定的许可用处(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资环境管理登记。

二、申请材质

(一)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二)与外商签署的进口合同。

(三)进口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可接收用处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特定豁免用处的证明材质。

(四)进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1)关于所进口化学品仅用于《生效公告》中限定时光内许可用处的证明材质;(2)出口国为《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供给该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起源的证书;(3)符合《汞公约》规定的进口用处数据信息。

(五)进口名录中《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赞成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化学品的,应提交符合登记条件的证明材质。

(六)非首次进口的,应该提交之前每批次的进口、流向和应用情形。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巧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签发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成果公开

登记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后期监管

进口化学品单位应树立台账(明细记载),如实记载进口、流向和应用情形。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讨,申请单位应该供给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解释

一、登记条件

(一)出口名录中《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处应符合《关于生效的公告》(环境掩护部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制止生产、流通、应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的可接收用处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处。如果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的可接收用处或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处。

2.进口国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干修改案非缔约方的,应提交年度证书,以证明将采用必要办法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照减少或清除源自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确保以环境无害化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理、收集、运输和储存。

3.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缔约方的,出口不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化学品,进口国(外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出口属于《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化学品,应同时依照“出口《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化学品”的相干规定履行。

(二)出口名录中《汞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1.出口用处符合《生效公告》(环境掩护部公告2017年第38号)中限定时光内的许可用处。如果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还应符合进口国在《汞公约》下的许可用处。

2.进口国属于《汞公约》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赞成书,并供给书面证明材质,证明符合《汞公约》许可用处。

3.进口国属于《汞公约》非缔约方的,应出具书面赞成书,证明将仅用于《汞公约》许可缔约方应用的用处,确保遵照《汞公约》环境无害化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掌握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及其制订的指点准则得到遵照,并已采用了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得到掩护的办法。

(三)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的化学品

进口国为《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缔约方的,应满足进口国就所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地方作出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向公约秘书地方作出的进口回复为不赞成进口,则不得出口;

2.如果向公约秘书地方作出的进口回复为赞成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符合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尚未向秘书处提交回复,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作为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曾百思特网经在进口缔约方境内应用过或进口过并且没有采用过任何管控行为予以制止;或出口百思特网商曾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度主管部门请求给予明白赞成、且已获得了此种赞成。

二、申请材质

(一)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申请表。

(二)关于所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鹿特丹公约》各项请求的声明和证明。

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申请人可向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巧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质。生态环境部依据《鹿特丹公约》向进口国发出口通知并收到回复。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签发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五、登记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实行事先知情赞成程序的时光,不盘算在内。

六、成果公开

登记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七、出口应附资料

依照《鹿特丹公约》请求,出口单位在出口名录中《鹿特丹公约》及相干修改案管控的化学品时,应张贴标签并附上采取国际公认格局、并列有最新资料的安全数据单,以确保充足供给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风险和/或伤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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