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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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规定)

本文总结的23种假期如下:

1、休息日2、节假日3、事假4、病假

5.婚假6。产假。产前假期。护理假

9.孕期产前复查假10,哺乳假11,痛经假

12.产假13天,丧假14天,年假15天,工伤假

16.探亲假17天。旅行假18。社会运动假

19.生育节20。商务假期21。甲级病假

23、独生子女护理假、育儿假

01,休息日

一般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一年10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支配劳动者工作但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5月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日为周休息日。而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控制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个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与执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有的企业6天共用40个小时,休息一天是合法的。

02.假日

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大年初一当天);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一天(端午节当天);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节当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期间,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一些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如适逢周六、周日,应补休工作日。一些国家法定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予补休。注意,如果部分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落在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就不用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工资: (一)事假期间...

当然,有些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事假工资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04.病假(疾病或非工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花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抢救费,可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天数(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三个月的医疗期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六个月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九个月按照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照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照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照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留花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部分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同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抢救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抢救费和职业介绍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按最低工资的80%缴纳,用人单位还将负担沉重到个人和最低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请看我的文章:2019地方总结: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五险一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游假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指导同意,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约定的婚丧假和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路费等等都是员工自己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依法参加社会运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南京婚假天数特别多,15天。

各地婚假天数可参考: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个省份婚假产假表)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4个月以前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发放本人原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补偿企业。所以江苏省的产假天数是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各地产假天数参考: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个省份婚假产假表)

07.产前假期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怀孕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障: (三)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确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休息。第五种情况,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计算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支配其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同意,不是强制要求。

08.哺乳假(男子)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外,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为护理假,青海称为护理假)。甘肃、云南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故护理假天数(男方)为15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各地护理假天数可参考: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个省份婚假产假表)

09.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女职工控制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一小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提供以下保障.............................................................................................................................................生多胞胎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治疗超过六个月,治疗由双方协商确定。

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条例》指出,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可给予1至2天的经期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10多个省份。,在其地方法规中理解了女工的这一权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障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的女职工给予以下保障: (一)经期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应当暂时调离其他工作岗位或者休息1至2天;(2)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障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障: (一)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工作的,每2小时至少休息10分钟;(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者月经量过多的,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

12.堕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关于女职工流产休息和病假六个月以上生育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先字〔1982〕2号)指出,“女职工按计划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流产休息的,流产休息时间按本单位执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在房地层面,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流产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习惯性流产史,提出流产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控制。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游假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指导同意,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约定的婚丧假和旅游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差旅费等。,全靠员工自己。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依法参加社会运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丧假天数一般为3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14.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完成20年的人有15天年假。国定假日和休息日不算年假。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员工请假超过20天且单位未按规定扣除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第五条规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单位应当对职工年休假予以考虑。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控制,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确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跨年度控制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控制。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控制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批准,可以不控制职工年休假。职工应当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珍藏版:带薪年假的6个主要凭证。

15、工伤假(停工假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人才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一次假期,假期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一次假期,假期20天。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出差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假期较短的,可由单位适当控制,补足探亲天数。

链接: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17.旅行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婚丧假、探亲假问题的通知》规定:3。员工的工资将在约定的婚假、丧假、旅游假期间按约定支付。途中的差旅费等。,全靠员工自己。

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月薪30%以内,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体育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兼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运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CPPCC委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七)在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办理兵役登记和其他入伍事宜,准备服兵役者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运动。

19.中国农民的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秋分确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在公历上分为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20.公司的商业假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且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期内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比例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支配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抢救费和职业介绍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请病假

2003年非典期间,有919人丧生。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的肺炎在世界各地肆虐,这次的破坏相当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新冠肺炎确诊人数已超过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且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甲类感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被列为甲类感染或者被甲类感染所掌握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检查排除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隔离检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这种病假的天数不得而知,根据医疗检查的结果,雇主应向工人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企业职工、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检查期间, 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疫情相关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未依法隔离,但由于政府依法采取关闭、封闭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企业拖延复工或劳动者无力复工,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三是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复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供给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技术资源在线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规模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支付事业费,事业费的比例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当地的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顾,在子女住院期间,每年给予累计5-20天的照顾。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陕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xi、南京等地都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不少于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以获得7-10天的带薪看护。

各省都规定子女有偿护理要符合“老人生病住院”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生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求,重庆也规定了“老年人生病住院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要求。

福建作为首个将有偿护理纳入条例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23.育婴假

年休假实施细则(公司带薪休假的规定)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增强未成年人覆盖工作的意见》正式生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育儿假”试点。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单位控制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时,给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10天育婴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不满三周岁的,每年给予10天育婴假。”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公布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主探索实施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休假,最长可持续至1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