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殡葬管理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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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殡葬管理通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葬应当在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区进行,暂时不能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允许土葬。允许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用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火葬规划,并将新建、改建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允许安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

遗体处理和葬礼活动的管理

第一条遗体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确保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

(二)火化必须以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第二条办理殡葬活动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允许安葬的地区,禁止在农村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安葬遗体或者修建坟墓。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管理

第一条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冻箱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区禁止出售棺材等殡葬用品。

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上,在国务院宣布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之前,上述规定已经与现行法律相冲突。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它规定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强制执行。

为了应对这种冲突,2012年初,湖北省政府删除了“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化、拆除坟墓”的条款。违反火葬规定,如需要强制火化或平坟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考虑到中国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在地方法规中设置平坟等过激方式是有争议的(原创版权www.isoyu.com),确实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进行殡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