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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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常见的12个坑)

与法院离婚相比,协议离婚简单、方便、经济。但离婚协议写得不好,事后惹了不少麻烦。协议离婚常见问题12个,供参考。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1、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纠纷

一般来说,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变更主贷款人,银行一般都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有些夫妻贷款期限较长,比如30年的贷款还款期,每月还款额较高,比如4000多元。但改革后,借款人月工资收入低于贷款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因此,夫妻双方在同意分割财产前,要注意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款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此外,银行在办理银行贷款改制手续的过程中,一般会严格要求双方到场,一方拒绝办理改制手续。一方不在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不涉及银行贷款的,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双方要真诚,互相配合。但是,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个字空。离婚后,男女之间往往夹杂着怨恨,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应该理解为一方不履行责任的处罚措施,这样才有能力督促责任人履行责任。比如逾期支付房屋对价的处罚方式,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效力等。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为共同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将原共有房屋的产权归属于一方,是产权的变更,而不是按现行契税政策征税的房屋产权的转移。所以离婚后对原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不征收契税。所以,如果因为夫妻离婚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这样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引起了一场关于夫妻离婚引起的产权变更是否应缴纳契税的争议,因为通知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解,但从后来实施的情况来看, 因夫妻离婚引起的产权变更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无需缴纳契税。

2.银行存款的协议和处置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在一方名下很重要,而另一方,尤其是一些不太在意,整天忙于事业的男性,往往不知道自己家里的积蓄存在哪家银行,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多少。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防止财产泄露,离婚协议中了解共同存款的数额,在谁的名下,在哪家银行,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离婚后支付方不承担责任,另一方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明存款的提取情况和款项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银行存款的处置往往是这样约定的:“各名下存款归对方所有。”律师要注意这种协议的利弊,好处在于比较简单;缺点是,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知道另一方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因为很难证明另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毕竟已经约定“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协议对不报钱的人是有利的,这样的协议可能会使夫妻双方因此,为了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双方详细列出截至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未记载在离婚协议中的存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情况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瞒一方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协议和处置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一般只笼统地约定一方股份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落实给付责任,另一方再次起诉到法院,由于不了解另一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会比较麻烦和费力。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在哪开户的证券交易所,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现实中经常有人被邀请代买股票,即代持股票,即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但不以个人名义开户,而是用他人账户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炒股。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都注意到了这一点,明确约定这部分份额为共同财产。但是,这种协议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理持有人不承认代理炒股或账户借贷关系,或者对代理持有人持有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请求。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以做出必要的条款让代理人签字,甚至可以再做一份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让三方签字,这是完整的,也是必要的。

4.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置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配偶一方或当事人拥有公司股份,通常的做法是配偶一方同意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对价。如有约定,双方只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理解价格和付款方式即可。但夫妻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支付给另一方的,也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5.前后几份离婚协议的效率之争。

1)后签的协议比先签的协议好。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最后签署的协议,所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效力应该最强,除非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另有约定。既然已经登记离婚,发生在民政局登记之前的离婚协议自然具备生效条件。

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的效率比民政局好。

2)处理了争议内容的协议优于没有处理争议内容的协议。

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来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涵盖之前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也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本案中,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无约定,且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涉及约定的,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覆盖,但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描述,应该说之前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不涉及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但之前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6.付款责任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只约定对方的金额和付款期限。比如离婚手续办完一个月内,男方付给女方10万。但这样约定的,对故意拖延执行的一方没有任何处罚。因此建议再加一句:“未按期付款的,延期付款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计收罚息”,让付款责任人未按期执行的,感受罚息压力,从而达到处罚目的。

7.儿童保育费的约定和处理

律师一般可以同意,儿童保育费应支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为止。根据技术资源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孩子完成高中教学阶段,父母没有责任支付孩子的抚育费。但现实中,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职业阶段,父母赞助的情况相当广泛。我们认为,在没有关于父母照顾期的约定的情况下,父母照顾期在高中教学阶段结束后是可行的、合法的;当父母明确同意抚养期时,应适用父母协议。例如,父母同意支付儿童保育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如果孩子上大学后,一方拒绝执行,孩子有权从他的想法中提出费用。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相关司法说明和司法实践,当事人的这一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决或调整一次性儿童保育费时,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

1.一方要求一次性付款;

2.对方赞成一次性付款;

3.对方完全有能力一次性付款;

4.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托儿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托儿费的诉讼请求。

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置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无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有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不能阻止。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简单地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由某一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没有太多明确的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又会被法院再次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往往会这样写探视权:

双方已结婚的女儿/儿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随女方事业每月支付人民币元的抚养费,直至独立为止。男方有权每月探视两次,并根据女方意愿在每月的每周一、周五到约定地点探视女方/儿子。如遇特殊情况,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对方周五去接孩子,周六或者周日送回来。律师不妨多了解一下具体的接送地点和方式。

一般来说,每个月的就诊次数不要太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正常的职业和学习。等孩子10岁多了,你也可以听听孩子的看法,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什么时候、怎么去探视。

9.户口迁移纠纷

离婚后,户口迁移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后,女方户口仍在男方拥有房产的房子里。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在办完离婚协议手续一段时间后应当将户口迁出,对于女方拒绝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困扰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和法院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强制迁移户籍为诉讼要件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公安机关的回答是,这样的要求不符合强制搬迁的法律要求,所以往往很难处理。

虽然这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经常会有这类案件,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呢?我们认为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迁出方不执行迁出责任的惩戒措施。拒绝迁出户口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困扰和房屋过户不便。

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女方不能自行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男方支付不便费人民币;如果男方过户时因女方户口不能迁出而影响房价,女方应补偿男方差价。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赔偿不应该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属于个人性质,可能很难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但不便赔偿写得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如果男方转让房屋,因过户时女方户口未迁出而影响房价的,具体影响金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协议,有迁出责任的一方会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另一方迁出户口,不需要打官司。当然,如果责任方拒绝在协议中加入延误赔偿条款,对方就要权衡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打官司,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增加“离婚后30日内女方应当将户口迁出”等句子,但往往很难解决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搬出去,落实起来会相对容易一些。

10.遗漏了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l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明的次日起计算。

因此,离婚后虚拟财产的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为遗漏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很常见。

11.简单离婚协议的风险

协议必须反映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子女抚养的协商结果,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简便省时,同时又能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具有实用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离婚时,两个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愉快的婚姻,贸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分配利益少的一方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者重申孩子的抚养权。这个时候我就想颠覆当初签的离婚协议。但由于原签署的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律意思,不真实,即使没有被敲诈、胁迫、误解,如果原签署的离婚协议比较简单,即使部分财产分割约定不同,也很难获得法院重新认定离婚条件的法律效力。

12、敲诈勒索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肯定不同于常见的民事合同。因为离婚双方毕竟已经结婚,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会有孩子,所以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考虑纯利益之外,往往很难不包含一些感情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时,不能轻易将一方放弃重要或者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视为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乘人之危”的认定也要慎重。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所作的妥协,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效果,是不妥当的。只有一方适用另一方制作,才能限制行动和监护人的监护无效等。,强迫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另外,关于胁迫下签约。如果一方不能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被胁迫的事实,即无法证明,法院很难认定。

实践中,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形常见的是:对方当场捉奸在床,对方通过散布强奸的信息威胁技术资源网,对方在离婚协会技术资源网上讨论签字后,无奈立即报警或采取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因为太顾及面子而放弃佐证的机会。否则,发生争执对你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