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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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1

再审被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2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3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4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XX(系杨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现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事项如下:

1. 要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XX民终987号民事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2. 要求发回重审或重新认定事实后依法判决;

3. 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其应依法予以查明相干事实,公平审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平的主要体现,只有保持实事求是,以充足确实的事实作为判案的依据,用法律这个标准来权衡,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原创www.isoyu.com版权)能力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忘我,保证公平的审讯。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根本事实认定不清,一二审法院在未予查明的情形下即做出了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干规定,特以此申请再审。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充足,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判决。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光盘(录音)、借条,该四份证据能综合证实2012年1月13日当天,再审申请人从XX到XX县城调货,其本人不在XX,且录音证实再审申请人找到杨2后,对该款项如何归还等问题的谈话中,再审被申请人杨2本人承认该款项是其自己所借,该借款(10万元)其自己已经应用完。该涉案款项应用完,借款期限满后,杨2无法归还该借款,逾期后信誉社扣除了杨1的银行存款后,杨1才知道该借款的存在,2014年杨1找到杨2后,杨2就此银行扣款利息出具借条,解释差欠10000元利息的事实。

(二)原判认定根本事实缺少事实根据和相干证明。

1. 从本案的关联案件XX县人民法院(2017)云XXXX民初331号、(2017)云XXXX民初334号、(2017)云XXXX民初341号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本案所谓再审申请人借款当日其本人并没有参与借款、签字捺印等情况,且各相干关联人均给予了明白的陈说,存在他人代签名字的情况,再审被申请人杨2对此也予以认可。

2.从本案证据材质看,本案的证据材质多处存疑,各证据间不能形成完全的证据锁链。

(1)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均为格局条款,假如该材质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其应当做出不利于条款制造人即一审原告方的说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效果,该合同应认定为未订立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取格局条款订立合同的,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守公正原则肯定当事人之间权力和责任,并采用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义务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请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格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应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该条款通过为格局条款制订方设定责任的方法,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局条款的订立规矩,即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醒责任或者谢绝解释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正的,也应视为未订立。本案中,该协定条款显著不公正,应认定为未订立。

(2)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应认定为无效。假如该材质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二)恶意串通,伤害国度、集体或者第三人好处;……”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伤害第三人的情况,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一审原告提交的“2012年1月4日借款申请书”为格局条款内容,其由一审原告供给,假如该材质为再审申请人所签字捺印,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其也不应成立。且依据再审申请人自己的文化水平和习惯而言,其本人书写相干字据材质时,其通常为自己书写,不可能存在打印的情况。

(4)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誉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借款人(预留印鉴)签字为“楊1”,其与再审申请人本人的书写习惯不符,其通常签名为“杨1”。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查实。

(5)一审原告提交的“赞成承担连带义务保证书”中“钱XX”的签字非其本人书写,在“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庭前鉴定机构及内容确认笔录”中,一审原告的代理人对此予以认可,那是否可以合理推出一审原告提交的所有材质中“杨1”并非其本人签字,可能是由一审原告工作人员或他人代签,一审原告对其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明解释。信誉社作为发放贷款方,合同协定供给方,其应对有可能产生的不可控的风险有精确的把握,不应擅自违规操作,擅自代他人签字,导致信誉社或再审申请人的财产丧失,其应当对自己的行动承担全体的义务。

(6)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XX县XX农村信誉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借款时光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誉社贷款出账通知书”中起贷时光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中协定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在“云南省农村信誉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的时光也为2012年1月13日,但在“XX县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贷款帐”中显示的合同签署日为2012年1月12日,显示时光不同,合同何时签署?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信誉社作为材质的制造方,其对自己材质形成的不同时光未予合理解释,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义务。

(7)一审原告提交的“云南省农村信誉合作社借款借据①NO.XXXX”中显示存款账户账号为6223690509XXXX,其显示的时光为2012年1月13日。在“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供给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形解释”中“杨1于2012年1月19日向XX支行开立了6223690509XXXX个人金碧借记卡……”,同为一审原告提交的材质,其在再审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时光的相干表述中却有所不同,相互抵触,请问在2012年1月13日,再审申请人未开立账户时,该账户号是谁给予开立的?还是知道账户号后才弥补相干的材质,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8)一审原告提交的6份“南华县红土坡农村信誉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均显示担保人签收:“杨正荣”签字捺印确认,且其出具时光与“杨正荣”签字确认时光大致相符,是一审原告出具该通知书后直接就通知担保人杨正荣签字吗?且其中“杨华昌”签字与“杨正荣”签字笔画形态均雷同,是否是杨正荣代其签字,一审原告未予说明解释,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9)一审原告提交的“XX县XX农村信誉合作社联保贷款催收通知书”其中一份,贷款人签章处显示的时光为2014年9月25日,其内容显示为“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今,您已累计逾期72天未还款……”请问该时光如何盘算得出?逾期72天怎么得来?在担保人处“杨2”签字捺印时光却显示为2015年3月25日,请问该时光又如何得来?该材质是否是后续弥补?要求人民法院查实。

(10)一审原告提交的“关于XX支行开立金碧借记卡未能供给开户手续凭证的情形解释”中解释“只请求用户供给本人身份证原件后,进行联网核查信息真实即可办理金碧借记卡,交于客户,无需供给其他手续……”,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云南省农村信誉社金碧借记卡章程》《金碧借记卡业务管理方法》相干的规定不相符,一审原告未做到审慎的审查责任,对杨2私自用他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开立账户未予以严厉审查,办理其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财产丧失,再审申请人保存对其追责的权力,信誉社对其自己的错误应承担全体义务。

(11)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事项不充足,其仅鉴定对“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云南省农村信誉合作社借款借据”上“杨1”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并未对涉案症结材质“借款申请书”的签名和指纹鉴定,有申请才可能有合同、协定的签署。综述前几点,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原告提交的所谓原件“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持合理疑惑态度,其并不是此次借款形成或其纯属捏造,此次所谓的借款基本不是再审申请人所申请,人民法院对此未予查实。

(12)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人民法院未予支撑,未予解释理由。再审申请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予以解释,法院也未予支撑,未予解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对该鉴百思特网定结论有争议,却最终作为定案证据应用,其行动违法。二审法院对存疑的事实未予以全面审查,即对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作出最终判决,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13)在司法鉴定看法书中,两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显示其身份证号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XXXX,其两名执业人员年世过高,是否存在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借用其资质进行非法鉴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未予解释,人民法院未予查实。

(14)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向信誉社相干工作人员咨询过,贷款所需材质为“五证一册一卡一通”,即是结婚证、山林应用权证、身份证、土地应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户口册、借款人的银行卡、一折通等材质能力进行贷款申请,且须要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形后能力贷款。其与信誉社所供给材质和所述内容相抵触,信誉社对此未予查实,未尽到审慎审查责任,也未向法院如实陈说,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效果。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存在捏造的情况。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份新证据足以证实,事发借款当日杨1本人并不在XX县XX,不可能到XX县XX信誉社借款。信誉社出具的该材质存在捏造的情况,其对此未予充足举证和说明解释。

(四)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在本案事发前,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杨2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杨2的信赖,其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给予再审被申请人杨2到银行借款,并私自刻了再审申请人的个人印章。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不怀好意,应用朋友对自己的信赖,私自复印了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形百思特网下到银行办理借记卡和多次借款(再审申请人现知道的借款有三次:3000元、20000元、涉本案100000元),对此行动再审申请人对其保存刑事追责的权力。再审被申请人杨2私自应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私人印章等向信誉社所借涉本案的100000元的事实,在二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杨正荣已经口述予以承认。2012年1月13日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账户,并取走和应用该款项,2014年再审申请人自己银行账户被扣款后,其通过信誉社查实,才得知该借款的事实,银行扣款为涉案借款的利息,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再审被申请人杨2追要该款项,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在场(杨XX夫妻二人,杨X、杨2、杨1均在场)的情形下,再审被申请人杨2出具欠条解释差欠再审申请人100百思特网00元的利息,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多次推诿,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归还该利息。再审申请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帮再审申请人书写诉状后递交XX人民法庭,但最终再审被申请人杨2夫妻二人以愿意偿还贷款为由请求再审申请人予以撤回相干材质。在此进程中,信誉社发律师函给再审申请人并进行了起诉,遂有本案的(2017)云XXXX民初333号,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讯决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遂有(2018)云XX民终987号。

二、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庭审中未充足保障再审申请人查看材质的权力,未充足保障再审申请人质证、陈说、争辩的权力。

1. 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时光为2017年5月17日,在一审讯决中却显示为2017年5月27日受理。

2. 一审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质,其违背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废弃举证权力。”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效果。

3. 一审法院没有将涉案证据材质副本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其违背法定程序,是其本人向法院多次申请后才查看到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材质,其仅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力责任告诉书等材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应该对其提交的证据材质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质的起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扼要解释,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该记明下列事项: (三)证据和证据起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质副本,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将该证据材质副本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本案的再审申请人。

4. 一审庭审中未充足的保障再审申请人自己陈说和争辩的权力,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未给予释明。再审申请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其对案件的事实更为清晰,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其充足陈说争辩的权力,对于当事人无法懂得或不清晰的法定程序或法官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5. 一审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肯定具备资历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须要鉴定的,应该委托具备资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未征得再审申请人的看法,仅征询一审原告的看法后就指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其程序上是违法的。

6. 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对其鉴定成果提出异议,请求鉴定人员出庭解释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未予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以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看法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和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看法或者专业问题提出看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最终却以此作为定案的证据,其违法了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提出请求重新鉴定,但未予以回答。

7. 二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涉本案合同签署日的调货单、住旅社的费用收据、U盘(录音)等症结性的证据材质,但法庭未予以质证,其未给予再审申请人充足的举证权力,违法法定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只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其应综合全案客观事实综合处置,并依此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公平判决。

8. 一审人民法院在众多证据存疑(详见第一部分)的前提下,没有依职权调取信誉社的监控视频(含申请借款时的监控视频,签署合同、协定时的监控视频,开立账户的监控视频,放款后取走该款项的监控视频等),其就对事实进行认定,作出了判决,其程序违法。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存疑材质未予充足的核实未再次进行认定,其程序也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认定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有效,在众多证据之间无法形成症结的证据锁链时,二审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核实事实后予以改判,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也未予全面核查事实,其实用法律毛病,最终做出判决认定,其对再审申请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立个人账户、并转走大额资金,和应用该账户下的资金,银行对借款人员、对开立个人账户人员、对转走资金人员的签字捺印均未予以审慎审核,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动,其也未供给相应的监控视频来加以证实其供给材质的真实性,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效果。一审人民法院仅根据“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中的商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就认定再审申请人夫妻清偿银行的借款;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进程中,也未对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作出认定,其违反对案件综合审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在本案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先行肯定“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联保借款合同;云南省农村信誉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协定”是否成立生效,能力更清楚的肯定本案的客观事实,更好的实用法律条款,更好的作出判决认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是捏造的。”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要求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此 致

XX省高等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