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来了——新冠肺炎疫苗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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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今年的新冠肺炎,大家的健康意识越来越强。那么,作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疫苗接种也是可用的。有强制疫苗责任险吗?最近有报道说强制疫苗责任险来了,死亡赔偿金不低于50万。这四种情况是不补偿的。然后,大家用新冠肺炎疫苗的最新消息来了解疫苗的最新消息~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来了

疫苗也将负责强制保险。

【/h/】10月12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h/】所谓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是指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即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h/】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疫苗,其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为疫苗购买强制保险。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坚持强制保险、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h/】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取得营销许可证后,在疫苗营销前,应当依法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投保强制疫苗责任险。保险合同订立后,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保险合同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h/】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投保强制疫苗责任险,对于已获得营销许可证的所有疫苗,可以一起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同时,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疫苗研制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

【/h/】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h/】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如果疫苗风险在市场调研后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显著增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h/】在保险范围上,强制疫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受者伤残或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条款和费率方面,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采用行业示范保险条款。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制定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基准费率。

【/h/】与车险类似,征求意见稿指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监管水平实行浮动费率。

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不低于每人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确定。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责任限额较高的保险。

【/h/】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方因疫苗质量问题遭受人身伤害的,受方应当依法向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

然而,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的四种情况:

1 .对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疫苗接种后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一般反应;受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该病已偶联;受者有疫苗手册规定的接种禁忌,接种前受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接种后受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加重的;个人或群体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心因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况;2。疫苗质量问题是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储运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3。因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疫苗质量问题的;4。疫苗接种事故也不在赔偿范围内。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h/】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履行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保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h/】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对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h/】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疫苗的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为疫苗购买强制保险。

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和承保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h/】第四条【基本原则】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保险、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h/】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参加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强制疫苗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h/】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

【/h/】第六条【地方责任】实施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制度应当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疫苗安全工作考核。

【/h/】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将强制疫苗责任保险作为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者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h/】第七条【社会治理】鼓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咨询机制,加强疫苗安全管理。

第二章保险和承保

【/h/】第八条【保险责任范围】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受者伤残或死亡,应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除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后由于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一般反应;受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该病已偶联;受者有疫苗手册规定的接种禁忌,接种前受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接种后受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加重的;个人或群体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心因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况;

【/h/】( 2)疫苗质量问题是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委托储运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h/】( 3)由于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疫苗存在质量问题;

(四)疫苗接种事故。

第十条【保险条款和费率】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行业示范保险条款为准。

【/h/】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制定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基准费率。

【/h/】第十一条【浮动费率】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信用监管水平实行浮动费率。

【/h/】第十二条【责任限额】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不低于每人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确定。

【/h/】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责任限额较高的保险。

【/h/】第十三条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在取得上市许可证后,上市前,应当依法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投保疫苗强制责任保险。

【/h/】保险合同订立后,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保险合同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h/】第十四条【保险方式】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可以为疫苗责任投保强制保险,也可以对其已获得销售许可证的所有疫苗一并或分别投保。

【/h/】第十五条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疫苗开发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

【/h/】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h/】如发现疫苗上市后风险明显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风险显著增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h/】第十六条【风险评估】保险公司承保强制疫苗责任保险时,应当在承保前进行疫苗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h/】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h/】第十七条【风险调查】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疫苗安全隐患调查的相关事项。

【/h/】保险公司和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联合委托风险评估机构或联合成立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配合调查。

【/h/】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h/】第十八条【合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强制疫苗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终止。

【/h/】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应当撤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h/】保险合同终止的,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疫苗强制责任保险。

【/h/】第十九条【合同期限】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及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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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第二十条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为疫苗投保或者续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相关疫苗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h/】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投保或续保强制疫苗责任险后,相关疫苗才能继续上市。

【/h/】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披露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疫苗监管、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疫苗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赔偿

【/h/】第二十二条【保险责任的触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疫苗质量造成受方人身伤害的,受方应当依法向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疫苗销售许可证持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疫苗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

【/h/】第二十三条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能够提供的确认伤害或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h/】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认为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及时提供。

【/h/】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懒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的,接受者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赔偿的部分的赔偿保险。

【/h/】保险公司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在收到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并核对属于保险责任后,在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必要的费用。

【/h/】保险公司按照法律(原创www.isoyu.com版权)或合同规定赔偿保险费。

【/h/】第二十四条【事故验证】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验证;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批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将批准的结果通知疫苗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和接收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义务。

【/h/】对于损害责任明确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积极提前赔付,加快理赔进度。

【/h/】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保险公司、疫苗营销许可证持有人或者领取人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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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经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疫苗最新消息新冠肺炎疫苗最新消息

【/h/】10月12日、13日,一篇新闻文章《国药集团新冠肺炎疫苗京汉预约接种》热搜,引起广泛关注。根据文章内容,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国药新冠肺炎疫苗已在京、武两市开通预约。

【/h/】据悉,预约可以通过国药集团官网或扫描国药集团提供的二维码进行。约2周后,被任命人收到通知,前往指定地点注射。据了解,虽然所有人都可以预约,但公司会优先考虑留学生,尤其是今年11月到明年1月需要出国的。记者查询国药集团官网,尚未找到注册渠道,公司官网电话忙。然而,通过“新冠肺炎疫苗接种预约”的一个小项目,可以看到已经有7万多人登记接种疫苗。

这个消息是10月13日下午4点由《健康时报》记者核实的。记者从国药集团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国药集团新冠肺炎疫苗在京、武两地开放计划免疫”的消息并不属实,但具体内容目前暂不作其他回应。

【/h/】截至10月14日上午10: 00,国药官网未看到新冠肺炎疫苗预约挂号渠道;记者随后根据新闻提供的二维码进入,提示:系统正在修复;但是小程序无法搜索,所以以上方法不能保留。最后,记者拨打国药集团官网电话和114查询电话,均无法接通。

目前小程序找不到

【/h/】报告中提到的小程序出现在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博览会的中国生物展上。记者了解到,推出这个小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新冠肺炎公众接种疫苗的意愿。在此之前,近40万人表示“愿意接种疫苗”,7万多人报名接种。但是记者发现微信上并没有这样的小程序。

【/h/】9月25日在国务院办公室通报会上,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吴表示:目前,我国已有11种疫苗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中3种灭活疫苗和1种腺病毒载体疫苗已进入三期临床试验。其他重组蛋白疫苗、mRNA疫苗和减毒流感病毒载体疫苗正在进行ⅰ/ⅱ期临床试验。已进入三期临床试验的四种疫苗进展顺利。

疫苗什么时候才能上市,造福老百姓。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负责人杨胜表示:在疫苗上市之前,有必要完成临床前研究、一期和二期临床研究,并通过三期临床试验,以证明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符合既定标准。此外,应完成商业规模验证,以证明上市疫苗的可接受安全性、明确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h/】9月24日,在第十三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上,国药集团中国生物产业董事长杨晓明表示,目前新冠肺炎灭活疫苗的测试进展好于预期,快于预期,距离最终成功还有一公里,预计将于2020年底推出。

【/h/】关于新冠肺炎疫苗的诞生,大家都期待尽快推出,但是要等,要经过一系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论证测试才能注射。目前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预约疫苗,无论是“小规模”还是即将开放的政策。我们期待但不要盲目跟随新冠肺炎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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