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协议是什么意思(不是赌博,有效性很重要)

/ 0评 / 0

什么是赌博协议?赌博协议不是赌博,但它类似于赌博。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和融资者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就未来目标公司的不确定情况达成一致。如果约定条件成功,融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投资者将行使一定的权利。例如,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事情是业绩与赌博,此时目标公司未能有所成就

什么是赌博协议?赌博协议不是赌博,但它类似于赌博。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和融资者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就未来目标公司的不确定情况达成一致。如果约定条件成功,融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投资者将行使一定的权利。

比如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就是业绩赌博。当目标公司未能提前实现约定业绩时,投资者可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指定第三方回购投资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目标公司实现事先约定的业绩时,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指定的第三方可以要求投资者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

当然,赌博的条件不限于这种方式,条件是否达到任何一方行使的权利也可以事先约定。比如以公司能否上市为赌博条件,掌握公司控制权为行权条件等等。

这种对赌协议是基于公司未来不确定的业绩。投资者与目标公司通过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对赌,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用于约束目标公司依法进行资本运营。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协议中赌博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好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人纪要》对投资协议中赌博条款的效力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般来说,如果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赌博条款有效,这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如果投资者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约定了股权回购的内容,则需要考虑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股权回购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减资程序。

由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约定了股份回购的内容,一旦满足回购条件,目标公司需要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相当于减资。如果没有相应的减资程序,直接回购将违反维护公司资本的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协议在实践中被视为无效。

如果股权回购的内容与目标公司约定,建议投资者在订立投资协议时明确未来目标公司减资的相关内容,因为公司减资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相关减资内容未事先约定的,需要进行股权回购减资时,可能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赌博条款无效,投资者的利益是为了得到巴比特的保护。

因此,投资者应尽量与目标公司提供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签订对赌协议,避免直接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条款。基于风险考虑,投资者可以要求目标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为相关主体的履约提供担保。

案情简介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8日,注册资本6395.349万元,夏默光为公司股东(持股34.4%)。

2016年7月16日,郑某源(甲方)与环保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乙方拟增发股份用于增资扩股。乙方本次计划发行179.0698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69元。元,融资金额为840万元;本次发行前乙方总股本为1100万股,新增股份为179.0698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790,698股。

甲、乙双方就乙方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以现金方式接受甲方认购该部分定向增发股份,甲方再认购乙方股份511,628股,认购金额240万元;甲方认购的股份不限制出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应按规定的认购期限和认购限额足额支付认购款项,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本协议双方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认购股份的总价从甲方账户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同日,郑某元(甲方)与夏莫光(乙方)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自甲方与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后,乙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协商,双方就增资扩股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乙方承诺,公司经具有中国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应满足以下盈利指标条件:公司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3250万元。若乙方2016年、2017年实际净利润低于公司承诺的净利润水平(5%视为符合业绩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环保科技公司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第10个工作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回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加年化收益率10%。是否行使该权利由甲方自主决定。

乙方承诺尽快在新三板挂牌。如果甲方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通过做市商的方式,相应转让股份的现金回购选择权将消失。当乙方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业绩承诺得以实现时,甲方所持股份的现金回购选择权消失。增资补充协议由郑某元、夏莫光签字,环保科技公司盖章。

2016年7月25日,在Best Network上,郑某元向环保科技公司银行账户支付240万元,向夏默光个人账户支付760万元,共计1000万元。

2017年4月13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069,401.72元。2018年4月16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510,638.32元。

郑某元起诉法院,要求夏莫光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本金1000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判断观点

郑某元与环保科技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郑某元与夏默光签订的补充增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016年7月25日(原创版权www.isoyu.com),郑某向夏默光支付股权认购款240万元、“出资款”760万元,取得环保科技公司4%股份,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增资补充协议,在环保科技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润未达到2500万元、3250万元的情况下,夏默光将按1000万元的认购价格加10%的年化收益率回购郑某元持有的公司股份。

现环境科技公司2016年、2017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该两年净利润未达到合同约定,股权回购条件已具备。但环境科技公司获得240万元股权认购,夏默光本人获得760万元。因此,郑某元主张夏默光应支付1000万元股权回购款及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本案中,郑某元与夏莫光签订了增资补充协议。郑某源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共同支付上述股份回购款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断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夏默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元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1000万元(利息为本金1000万元,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年利率为10%,直至实际结算之日)

个案分析

本案中,根据增资补充协议,若环保科技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润未达到2500万元、3250万元,夏默光应按认购价1000万元加年化收益率10%回购郑某元所持股份,属于典型的业绩赌博条款。

审计报告显示,环保科技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润未达到增资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因此郑某元有权要求夏默光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否则属于减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夏默光按约定价格回购郑某元所持有的环保科技公司4%的股份。法院判决不支持郑某源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共同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请求,因为其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