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合同范本(餐饮连锁加盟使用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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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范本(餐饮连锁加盟应用法律文件)

品牌加盟合作合同

总部(以下简称甲方):

加盟商/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爱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他相干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中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巧资产"指甲方开发完美成型,用于餐饮经营具有统一性、奇特性的经营技巧和一整套的店务管理系统,含管理系统(人、财、物)、产品组合、营销策略等,以及""的注册商号、商标、标记、店铺管理方法等统一体系。

"公司商标"指甲方有权应用及有权授权他人应用的""的图形商标以及甲方经常应用的用以表现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以及其他一些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指乙方因应用公司经营技巧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大众普遍认识,获得了信用,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甲方技巧服务项目

甲方授权乙方应用甲方的公司经营技巧资产、公司商标,设立""品牌加盟店,地址: 市 _____ 区 路 号),同时对乙方进行开店辅导,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乙方供给长期连续的技巧支撑等服务。

(一)供给乙方店面揭幕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成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干费用);

2.供给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企业辨认体系)、装潢的计划指点;

3.供给乙方相干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二)供给乙方店面揭幕时代的辅导

1. 促销运动事宜的准备、教导、训练与协助履行;

2. 揭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光由甲方视具体情形决议。

(三)供给乙方店面揭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 不定期巡回指点,指点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德管理、营业成本掌握等;

2. 新产品开发及制造指点;

3. 不定期对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 店面、装饰、招牌等设计与保护

1. 为保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赞成甲方依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形为其供给装饰图纸设计计划,乙方的装修尺度须依照甲方图纸设计及请求进行;

2.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有关广告物料,于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自行拆除或赞成由甲方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承担该拆除所发生的费用;

3.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饰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产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甲方CIS体系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指定装备及出售商品之规定

1. 为保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赞成其店内之厨房装备、桌椅、餐具、员工服装、管理体系、特点调料等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装备之采购必需取得甲方赞成并须符合尺度;

2. 未经甲方赞成,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出售商品种类及价钱,亦不得随便增减其店内装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 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应用

1. 为保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出售甲方所计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食品之规定。

2. 为保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德,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许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需应用或出售的;

斟酌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需应用的;

为保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需应用的。

3. 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可依据价钱、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自行百思特网进货之原材质、产品必需符合国度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干尺度,否则效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对品牌负面影响丧失。甲方视乙方违约水平收取3000—10000元的处分性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柜帐管理

1. 乙方自信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态和营运状态。

2. 甲方有权请求在乙方餐厅内安装电子监控装备或请求其结账台应用网络衔接的电子收银体系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形。

3.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供给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遇丧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应用费直至终止合同。

4. 甲方按营业额提取品牌管理费以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 形象之保护

为保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许诺保证遵照以下几点:

1. 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德符合甲方请求。

2. 不得贩卖法令不允许之商品。

3. 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4. 客诉之产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5. 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伤害花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产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动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3000至10000元处分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良,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与促销

1. 甲方以为有必要时,得进行民众媒体之促销运动,乙方应于运动期间全力配合,并接收甲方有关广告与促销运动之指点与建议。

2. 乙方需单店进行促销运动时,所有广告宣扬之进行及运动计划,应书面呈请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3. 广告促销费用之分摊:

乙方单店进行广告促销运动时,费用自行承担。

区域性广告促销运动时,由该区域内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全国性广告促销运动时,由全国所有店铺共同分摊(按营业面积比例分摊)。

4. 乙方应无条件赞成放置、陈设或张贴各项宣扬甲方信息之宣扬品。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1.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

2. 合同签署之时乙方需缴纳五千元合作意向定金,并于一周内缴齐履约保证金(扣除已缴定金)。

3. 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缴齐履约保证金,则甲方将以乙方主动废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定金。

4. 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动,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持续履行或乙方不实行本合同责任而被解约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定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请求赔偿丧失。

5. 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请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品牌加盟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的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6. 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干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含货款、特许权应用费、处分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条 特许加盟及品牌管理费

1.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加盟费三万元。

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作为连续应用公司商标、经营技巧资产和接收甲方技巧指点、营销计划、平面设计等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品牌管理费。

3. 该品牌管理费用的支付方法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

4. 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十万的,甲方将以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5.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供给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一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品牌管理费,乙方不得谢绝。

6. 乙方必需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品牌管理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依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二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之货款结算

1. 乙方应于每周二前将与甲方产生之上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周或虽未达两周但已累计超过二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滞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 如甲方以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越二万元之规模,甲方可请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请求乙方依照其他方法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逾期付款违约金

1.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月结货款、广告宣扬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依照每逾期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三条 店址选择及区域掩护

1. 甲方给予乙方的商圈掩护规模为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掩护规模)/或XXX区/县/市。

2. 在现有乙方店面商圈掩护规模内,乙方被视为甲方的品牌代理商;乙方在其商圈掩护规模内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且该店的品牌管理费70%归乙方所有。

3. 在现有乙方店面商圈掩护规模内增设的分店,同样需遵守本加盟合同的商定签署加盟协定,并向甲方支付率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开店准备

1.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署租赁合同后,甲方将依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形支配开店工作。

2. 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甲方进行。

3. 甲方依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支配准备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4. 开店准备组成员重要包含:项目经理1名、项目客服1名。

5. 准备组进驻的时光、人数及撤店时光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形而定。

6. 准备组人员的工作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准备工作。

7. 准备组人员开店准备期间的薪资由甲方承担,福州市区以外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 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起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造就的分店的,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程度由甲方依据其连锁系统内部的薪资制度并恰当斟酌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程度而制订。

该部分员工达到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针对异地调动);

该部分员工达到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吸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该部分员工在达到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安排,并承担其安全义务。

9. 乙方可依据其实际情形在开店准备期间支配人员(一般为店长、收银、后厨操作等)到甲方处进行实操受训,由甲方支配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供给员工餐(甲方将依照每人15元/天的尺度向乙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依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准备期为40天,时光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盘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准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准备期间超过4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依照300元/人/天收取准备人员薪资以填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丧失。

第十五条 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1. 在乙方店开业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赞成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依照所调发动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赞成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依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2. 乙方店不得私自聘请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赞成主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请求其立即纠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店员工之雇聘

1. 乙方店就其所雇佣职员之筛选、聘雇、工作时光调配、管理、轮休、请假、辞退、抚恤、薪资、税捐扣缴、员工福利、资遣、退休,均由乙方自理,且须符合政府公布相干劳工法令,但人力工时应依甲方之专业建议,以保护良好(原创www.isoyu.com版权)之服务品德与餐厅形象。

第十七条 商品之售价

1. 乙方必需严厉按甲方规定价钱出售商品。

2021-09-26 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形及为保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议是否赞成其申请。

第十八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1. 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供给。但为保护商品德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给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2. 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格、数目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法主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3. 乙方在正常经营进程中,应当依照甲方请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二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达到,甲方不承担负何义务。

4. 货品配送时,乙方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目、质量、价钱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货品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验收及格,如发明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目、质量或价钱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法告之甲方相干部门人员,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丧失。

第十九条 公司商标、经营技巧资产及其应用的限制

1. 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巧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巧资产,受法律掩护。

2. 在本合同实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应用甲方商标、服务标记及表现这些标记、记号的标签、招牌。

3. 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应用本合同中甲方赞成乙方店应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许可第三方应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越"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规模应用"公司商标"。

4. 乙方在其店内应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巧资产时,必需以公司经营技巧资产为基本,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动:

下降公司形象,伤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巧资产的行动;

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巧资产及甲方有特殊指导外,向第三者泄漏、传递公司经营技巧资产;

乙方为第三者模拟、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拟、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巧资产。

第二十条 法令遵行及法律义务

1. 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缴纳政府请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背国度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 乙方店因违背政府法令受到相干政府机关处分所产生一切经济上的丧失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该行动影响到甲方及其他分店的正常营业状态的,甲方可视情形给予乙方一至三万元的罚款或直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丧失。

第二十一条 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产生任何权利的行动,乙方店员工(包含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负何义务。

2. 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巧指点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义务。

3. 若因乙方行动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乙方许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及竞业制止

1. 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巧或擅自复印甲方经营技巧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泄漏甲方之营业机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巧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请求乙方支付处分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请求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丧失。

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诲、供给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相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好处,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处分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该行动产生在本合同履行期内)。

3.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供给给乙方的经营技巧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需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4. 乙方应与其受雇人、应用人、实行帮助人为雷同之竞业制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累赘保密责任。

5. 乙方之受雇人、应用人、实行帮助人如有违背该条款规定之责任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应用人、实行帮助人之赔偿要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发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累赘。

6.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义务及竞业制止条款仍持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责任

1.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准备工作。

2. 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合同期满期间,甲方依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态支配技巧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态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供给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3. 不断对其技巧及经营管理系统进行改良,并不定期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更及更新的需求。

4. 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巧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巧不断得到更新。

5. 乙方在经营进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赞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责任

1. 保护、巩固和晋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和配合甲方的各项品牌宣扬运动。

2. 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进程中产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用之事件。

3. 应如实将其上月经营状态及财务报表传真至甲方处,接收并配合甲方财务稽核。

4. 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各项敷衍款项,不得拖欠。

5. 在经营进程中应依照本合同的商定如实实行自己的责任,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到达双赢目标。

第二十五条 违约义务

1. 合同双方应严厉依照本合同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实行自己的责任,否则,即为违约。

2. 任何一方违约行动给对方造成的丧失包含直接丧失和间接丧失,其中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3. 对于乙方违背本合同规定的行动,或未按附件许诺支付款项的行动,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并依据违约行动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光内未改良的,视为新的违约行动,甲方有权给予加倍收取违约金。

4. 乙方的违约行动如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经有明白的处分方法的,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置,对于乙方的违约行动,甲方可以依据乙方的悔改水平及补救办法等,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革、终止及解除

一、 合同的变革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革本合同。

二、合同的正常解除

1、 双方经协商,赞成解除合同的。

2、 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持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感、不能避免并不能战胜的客观情形,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斗等情形)。

4、 乙方因正常经营艰苦,无法持续实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的。

5、 本合同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足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丧失。

6、 合同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合同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可将本合同中的权力责任转让给他第三方,但需提前书面向甲方报备赞成,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作。

四、合同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产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动,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滞其行动,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良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没有忠诚地实行甲方为改良营业而提出的奉劝指点。

2) 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动或不实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2、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产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可请求乙方赔偿甲方处分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 拖欠甲方各种敷衍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

2) 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损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 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改换店内装备或违背竞业制止的。

4) 未按合同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巧资产、装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应用的。

5) 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动或从事私人行动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 应用其营业场合进行非法运动或有其他违法行动,伤害社会公共好处,给甲方造成必定不良社会影响。

7) 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批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驳,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8) 故意伤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9) 一年内受过甲方处分超过三次的。

10) 其他违反本合同之商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动,经甲方通告其期限纠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纠正但达不到甲方请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产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请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请求甲方赔偿丧失。

1)甲方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2)甲方有其他严重伤害乙方好处或荣誉的行动的。

第二十七条 专职经营商定

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负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建议委派任负责人之人员应在该店占领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需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 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负职务为何。

2、 不得担负其他公司履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 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供给咨询、参谋服务。

第二十八条 确认事项

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详细浏览并充足懂得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的含义,赞成签订本合同,受本合同束缚。

2、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告诉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百思特网成型且逐步完美的经营技巧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胜利,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进程中必定能到达某个水平,亦不能保证乙方必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整自信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懂得。

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用公司的商标,因自己的经营而伤害了第三者的好处时,由乙方承担相干义务。甲方因乙方的该行动而被索赔时,可请求乙方承担该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合同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经双方赞成可续签合同。续约时,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按当时收取尺度调剂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拟优惠的价钱,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主动转为新签署合同的保证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雷同、近似的商标装潢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动。

3. 合同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告诉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形下可终止本合同。

4. 乙方追加建店时,须通过甲方之审核,并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缴交相应费用后方可开设,否则视同违约。

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弥补文件,并经过双方签章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率。

6. 合同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主动废弃,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7. 本合同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率。

8. 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该负责人须在该店工商执照颁发一周内在本合同上签字,并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与乙方一起连带承担本合同内的一切法律义务,若乙方店负责人谢绝在本合同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百思特网同并请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丧失及赔偿违约金。

9. 合同双方若在实行本合同进程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