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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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

起源:犯罪问答

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阶段是否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可以撤回?

回答:

1.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必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解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阶段的办案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以延长十五日)的限制,不需要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期限。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可以自行补侦察,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察(如果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侦察)。

解读:一是对于可能影响公安机关侦察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犯罪遗漏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救侦察;二是案件中只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有能力自行侦察或者自行侦察更有利于准确办案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弥补。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可以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日)退回补偿性侦察(侦查),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偿性侦察(侦查),补偿性侦察(侦查)以两次为限。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限。但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中已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可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限内退回补侦察(侦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日)退回补侦察(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察(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察(侦查)以两次为限。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拟在存疑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至少退回技术资源网一次,以弥补侦察(侦查)的不足。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弥补第二次侦查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议。但是,并不总是需要在第二次退回后作出不起诉决议,以弥补侦查或者侦察,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有进一步说明: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退回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又不需要再次弥补侦查或者侦察的,经检察长同意,可以作出不起诉决议。因此,如果退回两次弥补侦察(侦查)的证据仍不充分,应作出不起诉决议;如果补侦察(查)一次证据不足,认为不需要第二次退费,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议,但至少要补侦察(查)一次。

5.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如果作出决议自行弥补侦察的,可以根据《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情况,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对物质进行补偿,将不受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限制。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前有必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根据这一规定,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止,所有案件包括一审案件、通过技术资源网二审案件以及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均可以请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足证据供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2020年版)第166号法律文书制作说明》《关于为庭审提供证据材料的通知》,该文书的制作依据恰恰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助。

以开庭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补足证据材料的,不限制请求强制的期限和次数,可以在强制措施期限(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六个月)内完成。因为不是退回补侦察(侦查),所以可以免除监察法和刑诉法关于退回补侦察(侦查)只能两次、退回补侦察(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的要求。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决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中断审查。原则上,案情简单明了、证据准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因案情复杂、审查逮捕时限不足而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办结。

根据法律: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议。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补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查。对于弥补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侦查。补考限两次。

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议。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议有问题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需要补侦察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察,也可以自行补侦察。

对于弥补侦察的案件,侦察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侦察以第二次为限。侦察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弥补第二次侦察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作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探讨,供实践中参考。

来源:刑事问答,静静法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