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工程保证保险受不可抗力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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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工程保证保险受不可抗力影响如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感、不能避免并不能战胜的客观情形。构成它的主观要件即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感”,客观要件则包含“不能避免”和“不能战胜”。

典范的不可抗力包含自然灾祸和社会异常事件等。遭受不可抗力因素之后行动人无法掌握和预防伤害的产生,在此情形下行动人的行动与伤害的产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无需承担违约义务。

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伤害时行动人免负违约义务相相应,保险人亦无需对免责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担赔付义务。不同险种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异,下文将以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剖析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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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不可抗力担责吗?

在以履约信誉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危险事故仅针对投保人信誉不良造成的主观性伤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协制订的四项百思特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例(下简称“示范条例”)皆明白:对于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祸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丧失、费用和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实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或肯定的好处分配、费用承担、丧失分担等,以及因此发生的一切丧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法看,示范条款应用了综合式规定,即采取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法,一方面明白列举了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四类自然灾祸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责情形。这一“包含但不限于”的规定办法较为灵巧,可适应多变情形,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的地震、瘟疫、动乱、戒严、暴动、战斗和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其他情况亦可囊括在内。

从不可抗力效果分担方法看,示范条款明白:对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导致的丧失、费用和义务,以及间接造成的丧失分担、费用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丧失不予赔偿的商定,保险人需尽到解释责任,承担该条款经过释明的举证义务,并蒙受商定不清时不利于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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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受不可抗力影响吗?

尽管保险人无需对不可抗力及其丧失承担赔偿义务,但也会在必定水平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典范的如保险期间的延伸。

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间以工程竣工及格之日为止。一般而言,对于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伸。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应合理延伸,示范条款也规定: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伸至工程竣工。

须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实行后产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义务”,若工程项目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经耽搁,涌现本应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原创版权www.isoyu.com)情况时,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身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义务。而示范条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伸”却许可延伸保险期间,此时投保人应该依照保险人请求交纳保险期间延伸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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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特别情形

在四款示范条款中,预付款保证保险作为独立性较高的险种,在很大水平上独立于基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险义务和义务免除较为特别,因此保险人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也与其他险种不同。

首先,示范条款在保险义务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定变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明白指导更改工程的规模或性质、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赞成延展工期,经保险人书面赞成后,均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革、工程的规模或性质更改、工期延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保险义务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相应的,这些情况下义务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因此环绕义务免除,示范条款也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加上了“未经保险人书面赞成”的前提,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革、工程规模或性百思特网质变革、工程进度支配变革,进而导致投百思特网保人无法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时,仅在未经保险人书面赞成的情形下,保险人才不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或肯定的好处分配、费用承担、丧失分担等,以及因此发生的一切丧失丧失、费用和义务负责赔偿。

概而言之,从义务承担看,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不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直接和间接丧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需视情况是否经保险人书面赞成而定。从期间延展看,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为投保人延伸保险期间;预付款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亦可积极取得保险人书面赞成,从而保护自身的保险金要求权。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具体情形具体剖析,一方面需免除对“不可抗力”均无法理赔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亦应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产生后当事人的义务、责任、费用等划分详细规定,并就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等予以明白。